美章网 资料文库 民政局慈善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范文

民政局慈善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范文

时间:2022-04-28 02:49:17

民政局慈善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一、引导和支持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一)大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和慈善组织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慈善助学、大病关爱等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面向困难群众开展切实可行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依托“关公文化艺术节”、“沮漳风情文化节”等盛会,动员本地、来当和在外地的成功企业家和籍知名人士捐助善款,奉献爱心,打造富有特色的慈善募捐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疾人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支持企业或个人冠名基金,凡有捐赠意愿或愿意定向救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认捐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充分发挥统战、外事侨务等部门的优势,推动我市慈善机构与海外爱心企业、个人的联系与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加大集中募捐活动力度,将每年的10月18日定为市“慈善日”,市政府统一组织以“爱心一日捐”为主题的“慈善日”活动。鼓励经常性捐助,培养公民的捐赠习惯。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和募捐箱,建立网络捐赠平台,大力兴办民政、邮政慈善爱心超市,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建立慈善物资互换和折价机制,做到物尽其用。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各地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使困难和边缘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救助。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慈善对象的保险产品。鼓励主流报刊、网站根据需要安排公益慈善信息相关内容,各级电视台以公益广告形式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按照政府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原则,扶持、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积极稳妥推行慈善组织直接注册制度。支持企业创办非公募基金会及参与志愿服务。鼓励慈善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加大包括公益金在内的各项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二)积极推行行业自律。制定慈善行业规则和标准,推进慈善组织专业化建设。慈善组织内部要全面实行阳光操作、规范管理。按照项目计划及捐赠方要求使用捐赠款物。建立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

(三)规范募捐活动和募捐款物使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验证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要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社会公示。慈善组织要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四)强化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公开的信息。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公开时限。慈善项目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或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3、公开途径。慈善组织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三、完善扶持激励政策

(一)健全社会支持政策。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费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机构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

(二)完善慈善激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给予奖励和表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款物记录制度,倡导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奖励、享受优惠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列入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二)加强慈善文化宣传力度。继承和弘扬具有特色的慈善文化,推动慈善文化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积极宣传、大力宣传扶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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