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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1篇

1.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规划虽然我国有不少企业逐渐建立起相当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是在我国现阶段,重视知识产权并取得显著效果的企业为数不多,基本上都是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大型企业,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当还比较薄弱,企业家关注的重点是有形资产,对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关注较少,没有从战略上对此进行规划,因而没有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在现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类企业就容易被淘汰出局!

2.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做好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的支持,但是,据研究显示,我国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企业内部没有建立专业机构,面临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聘请律师解决问题;企业中商标档案与其他档案合并管理,没有对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标的申请、保管、续展等进行专门的规定。种种的情况表明,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严密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3.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在我国,科研与生产分离,生产的基地是企业,而科研则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这就导致企业的研发能力较为薄弱,而大多数科研成果堆积在高校,不能把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商品化。另外,我国很少有企业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缺乏专业管理人才的情况下,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使企业的无形资产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4.缺乏有利的外部环境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很大,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保护机制和市场运作机制的不够完善,导致我国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利的外部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行政机关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中介市场的不完善。这些情况都表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一个稳定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建议及对策

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企业同时努力,力求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

1.政府加大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为了给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进展,将国外的情况与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一套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严厉打击市场中的侵权行为;引导、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中介机构。

2.企业应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主体,对国家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又在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1)增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同时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业务与技术创新工作中。在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把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开发、无形资产的运作联系起来,以此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更大的利润。(2)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申请、保护,同时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使各阶层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另外,主动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3.企业与学校加强合作,形成互补与互动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可以与高校合作,企业为高校的研究提供足够的资金,高校则为企业提供自己的科研成果,这样一来,就可以打破科研与生产分离的局面,在增加企业科研成果的同时也为高校学生提供了一个提前进入社会的机会。

三、结束语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2篇

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财产权,亦可称作知识财产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相比,由于其客体的无形性从而导致了知识财产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并不能称作完全所有权,称作相对所有权或许更加妥当。)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1474年欧洲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安娜女王法令》,1804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初步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些新兴领域出现,知识产权的体系不断扩张。比如商业方法专利,在以前商业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但随着美国StateStreetBank案的终结,商业方法专利成为可能,继之而来的是商业方法专利的大量涌现以及如火如荼的诉讼。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那么知识产权与创新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此问题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问题。早在19世纪的欧洲,就曾出现过反知识产权运动。以荷兰和瑞士为例,荷兰早在1817年就颁布了国内第一部专利法,但这一部专利法因存在很大缺陷而在1869年被废止。瑞士在1866—1882年通过全民投票的方式将其国内的专利法予以废止。两国在这一时期的无专利制度给许多学者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与促进科技创新之间是否具有正相关性提供了研究范例。研究结果却确令人大跌眼镜:两者之间并无显著的关联性。笔者认为,虽然在这一时期两国处于无专利状态,但两国均参加了《巴黎公约》,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之间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与优先权限制,因而这里的无专利状态并不是绝对的。

目前国际上出现的反知识产权思潮,在否定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过程中,往往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垄断特性出发,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负面效应,从伦理角度大加挞伐,从道德维度对其进行指责。无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人为设定的,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依据澳大利亚法学家布拉德•谢尔曼,英国法学家莱昂内尔•本特利的观点,知识产权的演进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依据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依据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付出了劳动,而这种劳动是创造性的、全新的,我并没有拿走属于公众的东西,所以我付出了智力劳动的产品,应当成为我的财产。

但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维转向了智力劳动的产品本身即是否有价值,是否对社会公众有益,智力劳动仍然是该对象的前提,但它已经不受重视了。这个转向造成的结果是道德因素被逐渐弱化,效率因素逐渐扩张。因此,前现代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是“知识+道德”,而现代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是“知识+效率”。至此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性之论争,从哲学层面上讲实质上就是“权利”与“功利”之博弈。

二、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理论之缺陷

(一)劳动财产理论基础及缺陷1689年,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在其撰写的政治论文《政府论》一文中提出了上帝赋予人类与生俱来的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这三项基本权利中,财产权是最为核心也是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洛克的劳动财产论认为,人们应该拥有通过自己劳动所产生出来的物品。[4]1该理论作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根据经常被引用,但作为知识产权发源地的英国,最初并不是从洛克的劳动财产论中寻找依据的。英国的学者在讨论文学作品的财产权时,最初试图从罗马法中寻找支持依据。不幸的是英国的学者并没有从中找到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依据,因为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个人只有通过占有或者先占才能取得对无主物的所有权。[5]24-27由于知识具有非竞争性,多一个人享用,不会影响他人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一旦公开,就无法控制他人享用。如果给知识界定产权,权利人必须首先公开,与别人交流,才能确定产权的边界,而一旦公开,其他人立即占有了权利人的知识,因此通过先占给知识界定产权是困难的,也就很难将其划归到财产的范畴。于是文学财产的支持者便把焦点转移到劳动上来,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正好给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证提供了很好的契机。洛克认为占有事物唯一正当的办法,就是直接从自然,从“万物之母”,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得到它们;要使共有物成为自己的,唯一正当的办法就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它。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所有者,因而他通过自己的肉体的工作亦即劳动而获得物体,他理应成为该物体的所有者。因此,如果一个人将他的劳动,即使只不过是采摘草莓中所包含的劳动,结合在没有主人的物体之上,那些东西就成为他所独有的财产,劳动乃是与自然权利相符合的唯一的占有财产的资格。

洛克关于因劳动而享有产权的思想进而决定产权归属为文学财产权寻求正当性依据,提供了支撑,也成为知识产权最初的正当性根据。洛克认为,只要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物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这种说法将劳动与财产关系过分简单化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21世纪是知识财产攻防的关键时代,知识财产的攻防战略,不仅是企业,也是一个国家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体系日益出现扩张化的趋势。知识产权体系在日益扩张化的同时,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日益激化。作为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支撑的劳动财产理论,在面对此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其本质就是私权神圣,对于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无形财产,劳动者可以随意处置,这是上帝赋予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但是,在一些涉及人类共同福祉的领域,比如医药领域,面对一些困扰人类多年的顽疾,诸如癌症、白血病、艾滋病,我们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授予该治疗方法以专利,而是如何挽救那些饱受恶疾折磨的痛苦患者。因此,如何调和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劳动财产理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正如格劳秀斯指出的,通过占有而产生私人所有权应当具备一个事实上的前提,即占有物必须具备一定的边界,私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物理力量占有它。因为一个无形物体本身的边界无限扩大时,私人要想通过劳动来确定其对这个物体的财产权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二)功利主义基础及缺陷功利主义可以溯源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的论著,但功利主义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是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他详尽且系统地完成了功利主义的学说。[8]功利主义学说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激励理论,即通过赋予发明者所享有对发明的独占排他性权利,以便其被广泛利用,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产业的发展,进而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福祉。作为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功利主义包括三个方面:后果主义、福利主义、总量排序。后果主义是指对于行动、规则、机构等所做的一切选择都必须根据其后果来评价。福利主义指的是对于事务状态的评价根植在每种状态各自的效用上,它不直接关注诸如权利、责任等的实现或违反。如果把福利主义和后果主义联系起来,我们就会发现每一项选择必须按照它自身产生的效用来衡量,也就是说任何一项行动都要按其产生的后果状态来评判,而后果状态要按其效用来评价。总量排序,指的是把不同的人的效用直接相加而得到总量。

功利主义是一门实用主义哲学,与形而上的注重追求人类终极价值不同,它体现的是对现实生活的关怀,评价真理的标准是观察其实际效果如何,强调真理在经验上的可行,因而迅速成为目前知识产权正当性依据的主流观点。纯粹以功利视角研究知识产权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功利主义由于追求的是总量,而忽视了个体的不平等,因而遭受了许多反知识产权学者的批评。比如列车难题:假设有一列车正在高速行驶,你是此列车的车长。如果继续行驶,将会导致5人丧生;如果换轨,便能救回该5人,可是又会导致1人丧生。面对此问题,如何选择?基于功利主义,其答案不言自明。以功利主义理论为支撑的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着这种选择。不管怎样选择,都会陷入一个两难的选择。我们可能对普遍的幸福感兴趣,但我们不仅关注总量,而且也关注幸福的不平等程度。

三、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之重构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3篇

(一)基于招股说明书的现状分析1.总体情况图1体现了重庆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总体情况。基于统计,共有24家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文件中披露了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9%,11家上市公司未能在招股说明书文件中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1%。招股说明书对拟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性要求较高,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未能在招股说明书文件中进行披露,反映出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知识产权意识欠缺。另外,在阅读招股说明书时发现,未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多数为上市时间较早的公司,而近年上市的公司都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知识产权信息,并且披露内容更为丰富与全面。可见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也逐渐注重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2.依披露内容的统计为了进一步了解招股说明书中具体披露知识产权的情况,笔者对重庆市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各项知识产权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统计,表1显示了35份招股说明书文件中分别披露专利、商标、著作权拥有量的上市公司数量。从表1可以看出披露专利拥有量的公司数略高于披露商标拥有量的公司数,并且该两项指标均高于披露著作权拥有量的公司数,但是披露各项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公司数尚未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半数。可见重庆市上市公司披露总体状况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一方面,专利权与商标权需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授权后才能确权,著作权则是“作品完成即可获权”,上市公司更为重视对专利与商标的管理。并且重庆市上市公司中半数为制造业企业,该类企业需要大量的专利技术维持其发展。另一方面,商标既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也是商誉的载体,几乎所有企业都需要至少一个商标来起到产品或服务的标识或宣传作用。因此上市公司更多地披露专利与商标信息以吸引投资者。3.依行业的统计1图2中列示了在招股说明书文件中,重庆市9个行业各自在专利、商标、著作权拥有量方面的披露情况。从图2可以看出:①各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差异较大,其中医药、生物制品制造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优于其他行业;②除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外,其余行业披露专利拥有量和商标量的水平基本持平,并高于著作权拥有量的披露水平,进一步印证了重庆市上市公司较为注重对专利与商标信息的披露;③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中没有一家企业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其中原因可能是这两个行业均为服务行业,缺少甚至没有专利技术与著作权/版权,但没有披露商标相关信息说明此类企业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意识较为薄弱。

(二)基于年度报告的现状分析1.总体情况如图3所示,2004年至2013年重庆市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基本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2004年的24家上升到2013年的32家。但由于每年的上市公司数量不相同,因此笔者将每年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除以当年上市公司总数,得出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比重。从图3中可以看出,2004年至2013年重庆市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比重呈波动状发展,可见近十年发展,重庆市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总体状况并未有较大改观,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积极性不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显示出随意性。2.依披露内容的统计为了了解重庆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具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趋势变化,笔者对重庆市上市公司2004年至2013年年报中披露的各项知识产权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统计。分别统计披露专利拥有量与申请量的上市公司数、披露商标拥有量与申请量的上市公司数、披露著作权拥有量的上市公司数,且分别计算各项统计指标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之比重以了解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具体情况。从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2006年之前重庆市上市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只有著作权拥有量,直到2007年才有1家上市公司对专利申请量进行披露。2007年之后,每年均有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对著作权拥有量进行披露,但其余四项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量都没有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三成。而2013年各项指标的披露状况相比2011、2012年都有所减少。由此可知,与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状况不同,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著作权拥有量的披露量高于其他4项指标,但从年报中披露的关于著作权的内容来看,多数为上市公司所购买的管理软件或财务软件,而不是由上市公司依托智力创造所得的成果,不能构成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不具重大影响。而对于2013年的披露量较前两年有所降低的情况看,重庆市上市公司对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积极性仍不强,呈现出波动状态。3.依行业的统计为了探讨行业间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状况,并且为确保研究的时效性与有效性,笔者专门截取了2011年、2012年、2013年3年的年度报告作为研究对象,探求在年度报告中各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统计结果与基于招股说明书的行业间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相同,即医药、生物制品制造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水平明显优于其他行业,并且各行业均注重对著作权拥有量的披露。不仅如此,从统计结果来看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采掘业和其他行业除了披露著作权拥有量之外,几乎无其他知识产权信息体现于年度报告中;虽然医药、生物制品制造业的披露状况相较于其他行业良好,但2012年和2013年的披露水平较2011年有所退步;2013年整体披露状况较差,商标拥有量和商标申请量均未有一家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其中原因为:①医药、生物制品制造业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此类企业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而且多处于初创阶段,专利作为体现企业研发实力的证明,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其拥有较强的创新实力,创业板市场对该类信息要求高于其他板块市场;②重庆市上市公司整体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不高,竞争力较弱,区域创新能力不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缺失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缺乏对该类信息的披露动力。

二、结语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重庆市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统计研究,并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从统计结果来看,随着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重庆市上市公司数量逐渐增加,披露内容逐渐丰富并全面,但重庆市上市公司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积极性并不高,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强,并且行业间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差异较大。针对重庆市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与国内证券市场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存在共通性,因此基于重庆市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可以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现状。针对重庆市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其中原因包括:①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不力。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出于利益上的考虑,存在不规范或模糊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故意;有的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事宜的员工,并不具备正确并完整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造成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7]。②法律法规的缺憾。当前信息披露法规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原则性规定,而且相关制度零散于各个法规、条例中,表述模糊,缺乏细则,难以对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有效指导。实践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无具体规范可循,造成上市公司间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标准不一。综合上述情况,并结合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有益做法,笔者建议在当前我国《证券法》法律体系下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制性披露为原则,强化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规范性。这不但是对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职责所在,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自身深化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本的理解,进而实现对知识产权资本进行有效、高效管理的良性循环过程。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4篇

1.1经济学基础①新古典学派———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指其所产生的效益不直接反映在生产和消费上。通常包括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其中负外部性是指将自己生产、消费的成本转嫁给了他人,而正外部性指其生产、消费行为使得其他主体因此受益。②新制度学派———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通过合理的价格即可实现资源的优配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必然存在交易费用。

1.2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理论基础本章从理论上阐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使用的理论主要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理论。①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首先是用来解释贸易投资国际化问题的。其次,国际贸易的新秩序促使知识产权制度步入国际化,所以也能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来解释知识产权国际化问题。②比较优势理论。在高速发展的国家化背景下,衡量一个企业实力以及发展潜力的标准将不再仅仅是资金、土地等可见实物,还将包括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就是企业所拥有的专利质量和数量。③竞争优势理论。由哈佛大学商学院的迈克儿•波特提出来,认为竞争优势是一个可量化的优势是企业甚至是国家在市场竞争中的最为显著的优势,是其生产力水平的标志。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原则

2.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但不同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复杂,毫无限制的推进容易损害本国利益,这是各国都无法接受的,所以,在特定情况下,其成员国可以实施“差别的待遇”,这是一个例外情况。

2.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由于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一致,在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容易导致权利给予不均衡。所以必需设置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最低标准,化解成员国之间因知识产权制度差异造成的矛盾。最低保护保准原则就是指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律制定不低于所签署条约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范围、期限和权利。

2.3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与上述两种原则关系密切。也就是说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适用最低保护标准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原则,规定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若干例外情形。

3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的特征与趋势

3.1交易规模扩大,比重稳步上升1981-2011年,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年均增长11%,高于同期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率。过去20多年世界经济向服务业转型。2012年服务业就已经占世界贸易比重的20%。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总额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明显上升。

3.2知识产权贸易分布不平衡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参与者大多是传统的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占据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80%左右构成“大三角”形势。由于发达国家选择进行贸易的对象主要也是发达国家,所以其所占比重之高不低。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美国和日本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明显的下降趋势,但欧盟由于有新成员国的加入,所以比重相对稳定。

3.3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比重迅速上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进入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并表现出极大发展活力。特别是来自亚洲的一些国家,例如中国、韩国、东盟和印度等。其中中国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3.8%。

4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策略

4.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中国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一些西方国家已经丧失了所有在华特权,但是他们仍然会使用一些霸道的新方式对中国造成各方面的威胁,其中就包括经济制裁和最惠国待遇。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在这种强大的外部依赖下发展壮大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先。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经常干涉中国自身法律建设。但为了更快的融入世界保护政策,降低发达国家以各种借口对中国实施经济制裁的机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4.2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策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虽然受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保护,但是由于其受控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居高不下,致使中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所有,在仍旧快速发展的现代化环境下,我国需制定策略应对知识产权国家保护制度,努力维护国家利益。

4.2.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需结合我国国情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前期一直受发达国家的压力,盲目追求速度,致使我国知识产权在立法环节一度出现理论与实际脱离的局面。所以,中国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能急功近利,需结合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国情,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制度,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高效运作。

4.2.2平衡国际与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指出:“知识产权运作规则是由各国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发展中国家由于其落后地位,在进口发达国家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时,谈判过程常常易处于弱势地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是由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也应当平衡国际与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关系。

4.2.3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未来,智力密集型商品的价值将远远高于传统的实体商品的价值。而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就是主要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将会导致知识产权贸易迅速扩大,所以,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势在必行。这种战略的实施主要可以表现为进行科技创新,建立拥有强大高科技水平的民族企业。

5结语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5篇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还存在保护机制的标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对称等问题,这就导致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一定下降,对中国农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到位。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足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加深,中国对外贸易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国农业科研人员及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还知之不多。在中国科研领域中对农业科技科研的重视不够,很多人认为农业科研成果就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因此虽然在农业科研领域成果很多,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导致近年来我国许多农业科研成果被国外轻易窃取,致使我国农业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不够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界限划分不是特别清晰,并且当前我国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不太重视农业科技人员应当依法通过发明创造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与科研投入成本相比,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等方面获得的物质收益并不算高,知识产权保护并没调动起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积极性。虽然有些农业科研成果应获得物质奖励已经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确认,但是在现实当中由于资金不到位、程序复杂等诸多因素存在造成奖励很难得到落实,这也导致农业科研人员申报农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高。因而农业科研人员即使有新的发明创造,也不愿意去主动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有些农业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把自己的农业科技发明直接无偿让别人使用。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中经济交易中,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打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增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有时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判定难以定论,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就导致农业知识侵权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权高收益的牟利使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与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有关。打击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尽完善首先,中国目前农产品商标保护法的立法不尽完善。当前中国农产品商标的立法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因此政府对市场中的农产品商标难以很好地进行监管。并且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假冒商标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大,致使市场上假冒农产品商标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当前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很多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条散落于《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当中,这样就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并且在一些法条当中由于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甚至出现了许许多多矛盾的地方,致使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这就不利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制定完整的体系化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典势在必行。最后,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存在一定问题。目前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着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注册商标,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对农业地理标志登记注册,从而获得使用权。因此两者注册方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中国亟待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立法。

(五)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当前中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仍然有许多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比较多,管理存在交叉项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人员流动性增强,国内农业知识产权流出国外的现象频频发生,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在当下就显得相当必要,并且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当中,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维护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以此充分调动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

二、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增强人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如果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了解不够,那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提高人们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当今这个新传媒时代,我们应当运用多种媒体工具,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地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性。一方面应该通过多种大众传媒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让人们更加清晰地理解农业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熟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人们知道应该通过何种手段维护自己农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农业科研部门以及农业科技企业人员的农业知识产权的普及。运用先进高效的教学方法进行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的农业科研人员及农业生产者真正产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根源上解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二)完善奖惩机制,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由于当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奖励机制并不完善,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保护当中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构建并完善中国农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的重点。依法规范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权,切实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依法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奖惩机制,保证农业科技人员通过艰辛劳动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得到应有奖励,并且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的机制为农业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保障农业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一方面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合,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出一个更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帮助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近年来虽然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方面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和重点并不明确,并且一些法律不太符合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保护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当中更应该注意农业知识产权为农业科研工作人员带来的经济利益,保证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运行效率,缩短申报时间,提高农业知识产权审批效率,并且通过法律法规强化奖惩机制,推动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发展。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6篇

传统的跨国知识产权案件都是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各国国内实体规范的角度来进行国际保护,而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实体规范不可能彻底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出现了实体法保护不足,冲突法规则还未完善的尴尬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冲突法的作用日益凸显。最初在法律适用方面,权利要求地和权利来源地谁能更适合作为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准据法是学者讨论的重点。为了论证各自的观点,学者们都提出了各自的理由。支持权利要求地作为准据法的理由如下:第一,法院可以拒绝适用他所不熟悉的法律,权利来源地的法律对法官来说就是不熟悉的法律,将法官置于陌生的环境当中将会使其无所适从。第二,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将会产生这样的后果,即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内将会享有不同的待遇。第三,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将会导致当事人选择首次的登记或者出版地来选择准据法。[6](10)支持权利来源地作为准据法的学者也提出了相应的反驳意见:第一,对法律的不熟悉不应该成为拒绝适用的理由,在其它领域同样存在相同的问题,法官却通过各种方式平等地对待本国和外国法律。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观点认为,对其它国家法律陌生引起的困难并不是跨国知识产权案件所特有的,而是所有国际私法案件所固有的,比如在国际合同领域、国际侵权领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第二,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可以避免在不同的国家给相同的知识财产以不同的待遇,这种法律适用稳定合理。第三,允许当事人选择首次的登记或者出版地来选择准据法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这种选择要比侵权人选择准据法更加合适。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在如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知识产权领域,除了传统的权利要求地和权利来源地之外,在一些国家的理论和立法上出现了新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新的理论学说。第一,分割理论的形成。分割论是与统一论相对应的一种主张。与统一论将知识产权视为一个整体不同,分割论主张应该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对知识产权分别确定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是否应按照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规则,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但是目前分割论占据了主流。分割论的这种适用规则能够克服传统的知识产权连接点过于单一、僵硬的弊端,顺应国际私法整体发展的潮流,是生命力极其顽强、具有强大适应能力的理论。第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初在合同领域,后来扩及到侵权等其他领域。具有开放、灵活法律特征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传统国际私法的适用规则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初步尝试,但是这个原则也有无法精确认定什么是“最密切”的弊端。第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合同领域。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一般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将跨国知识产权合同纳入普通民商事合同的范围,故可以适用国际合同领域经常适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输出国,认为知识产权合同是民商事合同,既然是民商事合同,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他们所要适用的法律,但是这种选择应当受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的限制。而相反,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作为主要技术输入国,真正地想实现意思自治比较困难,要受到发达国家意志的左右,因为在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平等很难实现选择准据法的平等。所以,发展中国家早期都拒绝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近些年来,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引进知识产权和技术以发展本国经济,不再一律拒绝,而是选择了有条件地接受。第四,结果选择冲突规范的探讨。结果选择说在国际私法领域不是新鲜事物,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革命的思潮中,美国学者利弗拉尔就提出了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结果选择说。这个学说提出后,很多国家对其理论进行研究,并且在立法上制定了很多结果选择的冲突规范。而在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领域,结果选择说还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有学者认为这种学说可以用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面,可以制定“网络侵权,适用与案件保护程序更高的国家的法律”等类似的适用规则。[7](68)以上新规则和新理论的出现表明,在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领域,传统的单边的法律适用规则已经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多变,而双边或者多边的法律适用规则由于具有灵活、开放、以不变应万变的优势受到推崇。这种变化和发展顺应了整个国际私法发展的潮流,更加验证了知识产权的民商法私权属性。在国际私法蓬勃发展的潮流中,知识产权不可能逆向而动,独树一帜,而应该顺乎潮流,逐渐褪去特殊的光环,回归其本质。

二、创制方式的新发展———软法

传统的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冲突法呈现出各国内国法“各自为政”的局面,各个国家在是否承认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方面完全按照各自的偏好创制规则。在全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科技状况、社会制度、法律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差距和分歧,已经达成的以《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公约无法彻底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国内立法在国际知识产权关系的调整中仍然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8](185)而在司法实践中,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不断涌现、类型的日趋复杂,向各国法院的管辖权选择、法律适用规则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ALI和MPI这两个项目代表了近年来知识产权冲突法领域的最新也是最高研究成果,它们都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创制,它们共同的特征是均以软法的形式出现,希望用这种温和的形式影响国际公约的创制和各国立法的发展。可能项目成员考虑采取这种软法形式而非采取硬法形式比较适合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氛围,如果以条约或者公约的形式出现,将极有可能导致因经济实力上的差距、各自的利益和立场不同而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搁浅。而在国际合同领域,《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软法的方式出现,而没有采取施米托夫所倡导的国际商事合同公约的方式,取得了很大成功,它的方式给了学者很多启示。然而,软法形式在知识产权的冲突法领域是否可行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这种方式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也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以软法方式出现的冲突法创制方式可以说是在此领域的一种新的努力和尝试,这种方式能否彻底改变冲突法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容乐观。但是不管怎样,这两个项目成果很大程度上填补了知识产权冲突法领域的空白,内国法院可以选择性地借此填补国内法上相关条款的缺失。其所做出的努力和尝试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其本身。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多元化模式

与国际私法的其他领域相比,知识产权发展得比较晚,原因之一就是这个领域的跨国纠纷数量较之其他领域要少很多。而随着世界联系的紧密,知识产权跨国纠纷案件与日俱增,诉讼模式的效率低下、费用高昂的弊端凸显,这对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在跨国知识产权案件中,除了诉讼之外,出现了其它解决纠纷的模式。自20世纪60年代末起,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兴起了“ADR”的替代争端解决方法的运动来应对这种实践的需求。而在这种方式中,国际商事仲裁是被接纳最广的方式。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是不可仲裁的,原因还是由于它是通过国家授予的垄断权,这种带有公法色彩的权利由于性质特殊被排除在仲裁之外。但是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各国在立法上逐渐放松了对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控制,并且可仲裁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从最初的版权和专有技术争议到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纠纷和侵权纠纷,都逐步地纳入了仲裁的范围。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国的仲裁机构也由最初的不予仲裁纷纷转变态度,开始了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以上的分析告诉我们,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由传统的单一诉讼模式向多元化的模式发展,目前以诉讼和仲裁为主,将来还会出现新的纠纷解决模式。国际私法的其它领域存在什么样的模式,知识产权领域就可以存在同样的模式。而这一变化和发展同样验证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属性,在解决纠纷模式上它可以并且应该和其它民商事权利处于同等的地位。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7篇

1.P(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现值)的评估。

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现值的大小取决于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额,预期收益期限和折现率i。

1.1预期收益额的确定。预期收益额的计算方法一般常用的有直接法和间接法。相对较好的是根据索洛型生产函数的假设,通过生产函数分别综合考虑资本投入和劳动投入以及包含知识产权因素在内的综合因素的贡献率,从而确定预期收益额。

1.2预期收益期限的确定。预期收益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2-3年,一般技术商品不超过5年,基础工业技术8-9年。

1.3折现率的确定。折现率是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最为敏感的指标,因为折现率的微小变化会带来知识产权价值巨大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风险因素加成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或根据历史经验。

2.(科技企业风险系数)的确定。

确定质押风险系数的关键是确定各种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建立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质押产权本身以及企业整体发展状态设计具体的指标体系。一般情况下可构造的知识产权质押指标体系分为三类:

2.1知识产权因素。包含法律因素和技术因素,其中法律因素包括所属类型,有效期,地域性,保护范围,专利权人,权利状态等。技术因素包括技术领域,技术替代,成熟程度,先进性和创新性,实用性,寿命周期,相关配套技术,应用领域等。

2.2市场环境因素。包含市场因素和科技企业因素,其中市场因素包括所属行业及前景,市场容量,市场占有率,市场增长率,市场竞争等。企业因素包括生产能力,销售能力,发展能力,信用级别,企业品牌,商誉等。

2.3宏观经济因素。包含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其中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增长以及经济所处的周期阶段,通货膨胀率,利率,汇率等。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倾向政策,限制政策等。假设一级因素指标,知识产权因素权重为,市场环境因素权重为,宏观经济因素权重为,相应的二级因素权重,法律因素和技术因素为,市场因素和企业因素分别为,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分别为。三级因素指标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得到相应的三级指标权重。相应的,每个三级指标因素对应的指标风险评价取值为。根据经验,风险评价值与风险大小程度关系为:风险低(0-0.2),风险较低(0.2-0.4),风险一般(0.4-0.6),风险较高(0.6-0.8),风险高(0.8-1.0)。

3.知识产权快速变现系数γ的设定。

处置知识产权需要确定知识产权快速变现系数,变现条件、知识产权贬值情况以及权利状况均会影响变现系数。变现系数计算模型,其中u为影响知识产权变现的外部因素,v为影响知识产权变现的内部因素。影响知识产权变现的外部因素(u)包括有限市场,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和转让方或购买方的心理因素等。外部因素(v)则包括知识产权质量,使用情况,处置费用等因素。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第8篇

电力企业的相关的从业人员努力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在企业高管的指导下将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相结合,让知识产权的核心理念在企业的管理和运作中有充分体现,从而提高知识产权的商业核心价值和战略核心价值。鼓励和提高电力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的应用与创新能力,更好的体现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只有明白知识产权核心价值的重要性,才能对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深入开发或是二次开发并将其应用市场,才能更好的体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2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激励和人才的培养机制

对于电力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和研发人员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建立整个知识产权的核心概念更是需要很大的努力,从观念上改变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传统看法,所以一个完善的奖励机制是必要的,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也是对整个管理体系是个很好的补充。国外的大部分公司都对企业的员工在专利申请和开发上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包括授权专利后的生产使用上,在本企业的便利性上等方面。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集合了技术性,应用性和法律性于一身,所以对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企业高管和技术员工可以就知识产权培训和一些知识产权的案例事件进行集体教研和讨论,深化知识产权的核心概念。

3组建电力公司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机制

目前世界上专利文献已累计4000多万件,根据市场需求充分的利用专利文献可以有效的节约企业的科技研发经费和研发时间,由于电力公司的产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对实际产品的作用少于传统商品,但是因为行业的特殊性,知识产权在电力公司对安全,传输,设备研发上都有很大的帮助,未来能充分的利用专利文献,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的存在就非常的重要了,而外部网络平台能更好的让企业的知识产权平台与国内外各大知名平台对接,方便信息资料的搜集,分析,开发和利用,而内部局域网络平台可以更有效的实现公司内部从上到下的沟通,比如:研发部分和市场部门的交流和沟通,或是法务部门对产品法律层面的建议等等,都会对企业的整体运营起到一个良好的作用。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