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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管治总结范文

时间:2022-03-08 05:13:33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管治总结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开发和其他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开发后,可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区域。

三、积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四、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旅游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的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区规划、开发和管理工作。

五、当地政府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区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1、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它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项措施。

2、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3、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4、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5、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区从事下列活动:

1、刻字立碑、设立雕塑。

2、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3、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4、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蓄水。

5、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

6、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7、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禁止在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区内大兴土木和大规模地进行改变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防止风景名胜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倾向。

八、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各镇在对所属的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区编制规划时,必须以本《规划》为基础,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所做的规划,由市旅游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九、各镇对所属的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区的开发工作必须在本《规划》的指导下,遵守先编制规划后开发的原则,禁止一切无序开发、盲目开发。

十、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十一、积极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旅游景区(点)应进入国家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

十二、理顺管理体制,探索适应旅游业发展的旅游景区(点)运营模式。按照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鼓励国有、集体、个体民营、外资等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对适宜发展旅游的地方,要鼓励以土地和其他资源,通过入股、租赁、拍卖、置换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合理开发,规范经营。

十三、积极培育壮大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促进旅游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集团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以具有资金、管理、人才和规模优势的企业为龙头,积极培育大型旅游集团或经营联合体。

十四、大力发展富有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对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销路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要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资金以及专利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多方面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要通过参加和举办旅游商品展销会,旅游商品设计比赛等活动,丰富品种,提升档次,扩大影响,提高效益。要加快旅游商品市场建设,满足旅游消费者的需求,全面提高旅游收入。

十五、抓好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参谋助手的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健全旅游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形成旅游信息咨询、旅游交通导游等大旅游的服务保障体系。实施人才战略,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抓好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工作,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旅游管理和从业人员队伍。

十六、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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