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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总结范文

时间:2022-03-02 10:46:44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总结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或调查。

第四条拆迁项目主管部门对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拆迁企业,会同国土规划局、监察审计局对拆迁企业房屋进行确权,对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共同审核。

第五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委托拆迁项目评价机构对拆迁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评价、分析和审核,对拆迁货币补偿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规定出具评价审核报告。

第六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局或社会事业局)应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报送开发区项目审查办公室,开发区项目审查办公室重点审核该建设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第七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编制的标底报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审核,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有选择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的计算、分部分项的计价、项目措施费的计价和工程取费进行复核,有效控制标底。

第八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进行审查备案,重点审核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方式、工程量的确认、材料设备的供应和工程款的支付。

第九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隐蔽工程比重较大的项目,工程变更较大的项目及超出招投标数额较大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现场跟踪审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签证。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由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或社会事业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会签,列入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同时要有跟踪审计机构签证。

第十一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行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相关专业知识且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将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报送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初审后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三条送审资料的内容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决算书等。

第十四条决算编制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有签证资料必须原件报送。资料送审后,未经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资料不得补充、调整,各中介机构不得接收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补充结算资料。

第十五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应根据中介机构审核进程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定案,重大重点项目需会同开发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定案。

第十六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根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签发《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结付工程款。在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出具《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之前,财政、财务部门预付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款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

第十七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对审计核减额超过10%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对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作出书面解释,超过10%部分的审核咨询费用由开发区财政、财务部门从施工单位决算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接受项目审核委托不得有下列行为:1、接受同一工程咨询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业务;2、将开发区委托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接受被审核单位吃请及任何礼金、礼物。4、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受托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中介机构在工程审核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问题严重的中止及撤销其委托,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有选择地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由初审中介机构审核的决算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中审计核减额超过3%的,超过3%部分的审核咨询费用由原中介机构承担。对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取消其在开发区内1—2年的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而造成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由开发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确定扣除部分监理费。

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项目咨询费用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咨询费用由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统一支付,列入工程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应当每年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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