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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财务资产管理办法5篇范文

时间:2022-06-24 04:17:24

街道财务资产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

各社区居委会、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街道资产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增加资产总量,经研究,特制定资产管理办法。街道现有资产按照街道和社区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规范运作、定额上交、超额奖励的原则,具体办法:

一、直管资产

1、街道经济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经济办)负责街道直管资产租金的收取,按照当年的租赁协议,全额收缴到街道财政,不得截留在本部门。

2、街道财政所每半年根据房屋租赁协议与经济办进行一次核对结算。

二、社区代管资产

1、街道委托各社区负责街道划拨资产的管理,以及资产租金收取,必须按街道核定基数(基数另行确定)足额上交,超收部分归社区所有。

2、街道与各社区收取的资产租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如届时不交或未完成的,街道有权直接从该社区收入帐户划拨。

三、其他

1、街道经济办负责包干的资产,如出现房屋维修等情况时,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填写维修申请单交分管经济领导,由分管领导查看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2、街道经济办负责分类别管理好街道全部资产的租赁协议、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建立资产管理分类台帐以及固定资产卡片。

3、各社区负责代管的资产如出现房屋维修等情况,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填写维修申请单交经济办,由经济办查看后,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资产维修的费用在社区资产超收的部分中列支。

4、街道、社区新增房产部分不在本规定基数之中。

5、各社区对到期每项资产租赁,必须先申报到经济办,并由经济办参与洽谈,将洽谈的结果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租,出租前必须由经济办签订完整的协议,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的责、权、利,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任何人不得私自租赁,租赁的协议资料由经济办负责备案、保管。

6、经济办及社区收取租金时,一律到财政所领取财政统一的票据,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私自购买“三联单”或以白条作为收费凭据,违反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街道资产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街道。

第二篇

各科室、各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效落实增收节支,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市口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做好街道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核算、控制和考核工作,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合理使用,确保本级财政收支平衡。

第二条街道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社区独立核算。

各部门、社区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和街道财政所每半年组织人员对部门(社区)的财务进行检查,对部门(社区)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个社区于每季度初将社区财务开支情况通过社区信息栏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增强其透明度,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

1、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

2、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做好货币资金的记帐、核算,做好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帐帐相符。按规定正确使用现金和办理结算业务。

3、严格执行清查盘店与核对制度,防止挪用或侵占货币资金,避免经济损失。

第四条经费支出的管理

1、街道各项支出应按规定填写报销汇总表,将合法、有效原始票据由经办人粘贴其后,部门(社区)在费用报销上手续完善后实行逐级审批,原则上部门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经主管财政的领导审批,方可报销。社区由经办人制单,负责人审核,街道主管财政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2、实行开支限额制和事先申报制。社区限额100元以内的开支权,经主管财政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超过1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事先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填写申报单,待街道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6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加批后方可实施。机关各部门的支出必须事先申报,填写申报单,1000元及1000元以下支出由分管领导签字,主管财政领导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需经党工委书记加批方可报销,数额较大的开支必须经领导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销。申报单将作为街道财务支出的重要凭证。

3、街道部门(社区)原则上不报销打的费,如遇特殊情况需打的,需请示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集中汇总票据,按程序报销。

4、业务招待费将严格执行街道纪工委的规定,采取事先申报,填写就餐申报单,待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各部门、社区购买的办公用品发票,必须要有明细帐目和附件。社区的办公用品自行采购;部门的办公用品由党政办统一购置,须事先申报,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党政办领取。办公用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区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要求。

6、机关干部、职工、社区主任的工资、奖金、福利、三金等由街道统一管理,各部门、社区不得擅自支出。

第五条严格执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禁“做支”行为。部门、社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上级奖励的各种资金,辖区单位结对捐助的资金、管理费等各种资金,都必须统一入帐,严禁私分和私立“小金库”,入帐时各种资金要有实名。

第六条票据管理规定

1、在日常经济工作收取有关单位或个人费用必须统一开具街道财政所提供的票据。

2、严禁使用自购“三联单”收取各项费用。

3、填制发票,必须复写所有联次,不得将各联分别填写。

4、票据存根要妥善保管并及时换领。

5、对开出票据,本着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入帐后方可支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采取收入不入帐或以支出票据抵收入的做法。

6、若发现票据存根遗失或收入不入帐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

7、各类报销的发票必须是正规发票,严禁使用白纸条和收据。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1、经济办和各社区代管的资产按照街道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2、固定资产租金以及其他收入必须按财经纪律要求,实现收入后及时入帐。

第八条核定街道部门(社区)全年经济指标,严格按计划执行。

本规定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此前下发的街道财务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街道财政所。

第三篇

各村、社区党总支,各村、社区(居)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防范风险,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及部门经营行为,预防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1、严格审批,规范村(社区)、部门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凡村(社区)、部门发生投资行为(如成立子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购买有价证券、基本建设等)、对外融资和提供担保等行为,均需向镇资产办进行申报并经可行性论证后报镇政府审批。

2、完善账务。各村(社区)、部门应建章立制,对资产按类别登记造册。清查盘点,健全财务,所有资产均应登记造册,评估入账反映核算,确保帐实一致。

3、加强资产购置管理。村(社区)、部门购置资产实行分级审批:单价1万元以下(含1万)由主管部门审批;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由财政所、会计站、资产办审核审批;3万元以上经村两委会研究,经资产办审核报政府审批。

4、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村(社区)部门单位发生资产出售、拆迁等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需经两委会集体研究初审同意后报镇资产办审核,然后报镇政府审批。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规定,必须进行评估、公开招标定价。

5、资产处置收入(含拆迁补偿收入)应全额缴入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或挪用。

6、科学出租经营资产。村(社区)部门利用资产对外出租经营需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资产办审核同意,按照市场行情广泛询价确定较为科学的租金标准,实现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资产办应将出租资料报镇纪委监察室备案。

7、强化监督,定期组织检查,促进工作落到实处。镇纪委、监察室、资产办、会计站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社区)部门重大经营行为和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每年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8、严明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守土有责。村(社区)、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稳妥经营,认真管理,严格审批,确保经营风险可控,资产保值增值。对违反本意见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象山镇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政府机关、村(社区)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并结合象山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现实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第三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理、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由象山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镇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镇物业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资产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象山镇资产管理办公室与物业服务中心代表镇政府行使资产管理职能,指导村(社区)资产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所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资产的产权登记、财产清查、统计报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四)会同财政所对资产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五)会同财政所对用于经营性的资产进行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六)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七)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八)负责经营性资产合同(协议)的执行,按时收缴各类经营性资产、租赁费并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用账户。

第六条村(社区)应对所属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资产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村、社区要明确专人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建立帐、卡管理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五)对用作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的经营性资产,须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实行专人保管、按年装订归档;

(六)负责定期将管理状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三章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管理规范、防止流失。

(一)资产登记制度。单位应设立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分设固定资产),建立资产领用账、卡,每季度核对一次账物,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资产购置审批、验收制度。资产购置(含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机关部门购置的设备,需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方可实施。村、社区购置设备,单位原价在1万元以下,由村、社区审批,单位原价在1万元以上报政府审核批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

资产购置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财务部门方予报销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和以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决算转作固定资产。

(三)保管领用制度。要妥善管理好资产,做到领用手续完备,资产去向清楚,使用职责明确,资产领用部门要专人负责。

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详细登记造册,人员调离时要及时组织清理移交。对由于个人责任资产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区别情况,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四)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禁止各类“小金库”的存在。严格现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报销、领用、开支手续,确保现金、银行存款的完整与安全。在办理投资、借款等手续时,要严格按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除镇政府批准的抵押或担保外,严禁机关部门和村(社区)对外借款和用资产做抵押或担保。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

第八条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

第九条单位在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及设备时须报镇政府审批。由象山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办理,包括:

(一)审核双方签订的出租协议内容;

(二)按照地域条件和市场行情研究租金的标准;

(三)按资产出租不同性质,研究制定资产的租期,原则上门面房出租协议签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出租给企业用房出租协议签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条单位对经营性的资产负有依法监管的责任,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按期足额收缴资产占用费。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等。

(一)有偿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二)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其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或被淘汰,国有资产报废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村(社区)集体资产报废必须报镇政府批准并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

(三)报损:对发生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呆账缺失、非正常毁损造成的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权限报批并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国有资产在有偿转让、报废、报损时,单位原价在1万元以下的,报镇政府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单位原价在1万元-10万元的,经镇政府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国资办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区政府审批。

(二)集体资产在有偿转让、报废、报损时,单位原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社区)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备案,单位原价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核实后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处理程序

(一)国有资产有偿处置时,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值须经区国资办核准。处置资产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对于低于评估值90%的,须报区国资办批准。

(二)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必须进入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合法交易,同时必须经区国资办鉴证。

(三)单位经批准有偿处置集体资产时,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值必须经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处置资产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对于低于评估价90%的,必须报镇政府批准。

(四)单位有偿转让集体资产,必须进行招投标,议标程序进行合法交易,同时必须经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鉴定。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属国有资产的应缴纳财政专户。属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应缴纳产权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章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单位、部门在资产管理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其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性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十八条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由纪检和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应用于象山镇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机关各部门、村、社区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象山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

各社区居委会、机关各部门:

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加强经费管理、约束公务开支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资产管理的通知》。

1、根据国务院、省、市、区各级政府规定,2013年公务开支在2014年的基础上缩减20%,街道公务开支本着能不开支不开支、能少开支少开支的原则进行日常公务活动。

2、各部门、社区一千元以上的费用开支需先请示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销时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社区)负责人签字,部门分管领导或挂钩社区领导监办签字,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销;一千元以下费用开支,需先请示部门分管领导或社区挂钩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销时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社区)负责人签字,部门分管领导或社区挂钩领导监办签字,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销。

3、党政领导、各部门(社区)条口或项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招待活动,填写接待、招待活动申请表,经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标准统一安排,费用报销时党政领导安排的活动由办公室经办,安排活动的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签批,部门(社区)由所在单位经办,分管或联系点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

4、加强资产管理,所有街道资产维修按照规定先向资产办申请,由资产办现场查勘后按规定程序审批落实维修,费用报销时将审批手续附后方可进行。

5、街道房屋资产对外出租由资产办统一扎口管理,统一票据收取租金,按规定将租金及时上交财政所入帐,严禁坐收坐支。

6、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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