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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用事业附加费收支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11-12 02:46:50

城区公用事业附加费收支监管办法

为了适应城市亮化建设的需要,节约公共能源,进一步规范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根据《湖州市电力附加费改革办法》和《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文件精神,按照重点照顾中心城区、兼顾中心镇的原则,为有效合理地分配好电力附加费,特制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管理部门。

为加强路灯管理,区政府成立亮化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古镇保护委员会、新区指挥部、区供电分局、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路灯管理、新增路灯变压器审批、路灯入火搭接、资金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事务。各镇也应健全相应管理机构。

二、入网审批。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时编制城市亮化规划,科学计算用电量,合理布置路灯变压器。新增路灯变压器需要报送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三、分配比例。

电力附加费分到各镇,实行费用包干。由于各镇电力附加费收支不平衡,为确保中心城区路灯用电,参照市里分配比例,中心镇(练市、双林、菱湖、和孚)按照其收入的25%返还,其他镇(善琏、旧馆、千金、石淙)按照其收入的20%返还。

四、资金管理。

按照《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要求,区财政局设立路灯电力附加费专户。由于路灯电费存在缺口,每月需要预垫付一个月电费,由区财政预拨资金到路灯专户。

五、电费结算。

每月路灯电费由区供电分局与区财政局统一结算,统一支出,每月支出情况,报给各镇。各镇路灯电费缺口,由区财政局预先垫付,按照各镇电力附加费收入和分配比例,年终与各镇统一结算。中心城区电力附加费有结余,由财政留成,不足部分则由财政补贴。

六、本收支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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