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时间:2022-02-27 05:49:39

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函[]222号)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活动秩序,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应急;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强协调、健全机制。

1.4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

1.5适用范围

根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所划定的范围,市内一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1.6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重要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1.6.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1.6.3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

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6.4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组”)组成。

2.1.2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部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长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提供必要的物资及技术保障等;

(2)统一协调,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

(3)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和完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对外统一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协调联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参考专家组意见及时制定处理意见。

2.1.3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或市卫生局局长(视污染事件性质而定。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按照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负责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的协调工作。协调四区、三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4)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卫生医疗救护小组、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交通运输保障小组、后勤物资供应小组、信息通信保障小组,确保应急救助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使物资得到及时供应,信息通信畅通。

2.1.4专家技术组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组档案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1.5区县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2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环保部门(市环保局)

受理饮用水环境污染投诉,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2.2公安部门(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处置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加强消防措施,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2.3卫生部门(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有效支持。

2.2.4水利部门(市水利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工设施控制、工程施工工作等;组织事故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措施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饮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起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要求相关水厂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2.2.5安监部门(市安监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由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协助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2.6农牧部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7交通部门(市交通局)

负责有关运输秩序的维护,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疏散的道路,配合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

2.2.8财政部门(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2.2.9民政部门(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2.2.10商务部门(市商务局)

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2.2.11气象部门(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2.12林业部门(市林业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调部门机构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地动物及主要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内发生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提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13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

出现事故时,及时上报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对水源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水库等饮用水源地的水污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水库等水工程相关资料。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各水厂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卫生部门要加强督察,并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加强应急检验能力;

(4)水利部门同相关部门一起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急需省环保厅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按程度和内容响应。

4.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2)成立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区县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或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发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情况特别紧急的事件,可以直接报告省、市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及省环保厅;区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4.3.2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参照《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及毗邻区县政府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状态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专家组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其主要工作为: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生产技术工艺、环保设施等的基础资料;环保、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实况,制作水、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扩散路径等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供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察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队伍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因辐射造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察组由省环境辐射管理站及事发地环境监察机构联合组成。

应急监察队伍服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整改及恢复的督促、落实工作。

4.6应急监测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4.6.1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4.6.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通报与信息

4.7.1事件的通报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批准;

5.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3.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负责撰写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5.3.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5.3.4根据实践经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6.2装备保障

市县突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县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污染的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区县应当建立一支常抓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区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人员救治能力,加大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检测人员培训。

6.8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污染区域转移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6.9.1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书籍及宣传品,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9.2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9.3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0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7.2保险

应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奖励与追究按《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8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被举报文档标题: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zhidu/zfgzzd/591606.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