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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征迁安置实施细则范文

时间:2022-06-08 04:18:51

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征迁安置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做好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征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征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迁任务

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项目全长26.874公里(其中新建7.61公里,扩建19.264公里)。凡在项目建设用地设计图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均属征收(征用)范围。工程建设用地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

二、征迁登记及技术规程

(一)征迁登记的原则

1.依法据实登记原则。根据征地程序,按照财产现状(合法、违法),依法据实进行登记。

2.权属合法原则。根据权属来源(审定物权合法和非法)实施登记。

3.限期登记原则。根据公告期限,被征迁人在限定期限内应配合工作人员实施登记。

4.现场勘丈原则。所有征迁资料,必须经现场勘测丈量后签字确认。

(二)征迁登记程序

1.公告登记。征迁公告发出后,由沿线镇办(古城镇、景村镇、城关街办)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动员。被征迁人应配合工作人员按期到场登记,无故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权利或按无主物对待。

2.权属调查。被征迁人应当场提供被征迁财产的权属依据,经征迁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无误后进行登记。

3.勘测丈量。征迁工作人员对被征迁物实施勘测丈量,如实记录勘丈结果。

4.签字确认。登记资料经财产权利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认可,勘丈参加人(包括镇、村、组、征迁办)、勘测人签字确认。

(三)征迁登记内容

1.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结构状况

(1)农业、非农业人口类别、年龄和家庭户主以公安部门户籍确认为准,不得重复登记。

(2)新生儿和已登记结婚的人口为本户人口,已故未注销户籍人口不计入本户人口。

(3)划拨宅基地的家庭人口,以划拨之日前的实有人口为准。

2.征迁物权属依据

(1)建(构)筑物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占地处罚决定书》为准认定。

(2)地上附着物以财产权利人确认为准认定。

3.土地登记

(1)征收土地登记

征收土地以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项目设计(含变更设计)图为依据。核实用地界限由县征迁办组织实施,被征(占)地的镇、村、组负责调查征地界限内的土地权属、土地性质、土地类型、利用现状,以土地面积(水平面积)作为兑付征地补偿依据。

(2)临时用地登记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需要,应本着科学、节约、方便的原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土资源局审批划拨到位后,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复垦协议,落实复垦措施。严禁未批先用和私自与镇、村、组协商用地。

(3)村民安置用地登记

村民安置用地,依据县征迁办审定的镇、村、组安置用地方案进行登记。由镇办政府协助村、组限期将安置用地内的土地、拆迁物登记造册,落实补偿,补偿费从征迁专款中列支。

4.征迁物登记

(1)建筑物:均以垂直投影面积为准(即滴水、靡水所围成的面积)。

①砖混房屋:指砖墙、预制板或现浇建造的房屋。在登记中,应标明有无地梁、是否粉刷和装修类型及门窗类型等。

主体为多层楼房的,顶层为瓦屋面其下无现浇板或预制板的,则顶层按砖木结构登记;低矮瓦屋顶按墙体高度以比例折算为砖木结构登记;顶层挑檐为混凝土结构的,则分割为砖混结构登记。

②砖木房屋:指全机砖墙,木制模棱建造的瓦顶房屋。登记中应标明有无地梁、是否内外粉和装修程度及门窗类型,部分机砖墙的按比例折算分砖木和土木房面积登记。

③土木房屋:指包括土坯墙或土筑墙体、砖柱结构、木制標椽瓦顶结构的房屋,应注明是否内外粉刷和装修、能否住人等。

④简易房屋:指墙体简易(竹木墙、承重较小的土墙)可以住人的石棉瓦顶、油毡顶、草顶房屋。

⑤简易棚:指墙体简易未住人的石棉瓦顶、油毡顶、草顶等棚屋。

(2)构筑物

①房根基:指按房屋基础设计、片石筑砌、高出地平面的构筑物。登记时注明有无地圈梁和平均深度(深度分为1.5米以上、1-1.5米和1米以下的情况),按延米登记,并登记其间数和面积;根基周围及房前屋后左右护基石砾不予登记。

②圈舍:指片石、砖块、水泥浆砌、木杆围成的以养殖为主的地面构筑物。登记时注明建筑结构,并登记其个数和占地面积。

③厕所:指砖、土墙围成的构筑物。登记时注明有顶或无顶,是否为独立式、是否为简易式,并登记其个数和占地面积;茅缸按个登记。

④门楼:指进入院落的出入通畅的建筑。分砖混、砖木、土木门楼登记,应标明其高度、宽度、是否有铁大门、内外有无瓷片等,并勘测其占地面积。

⑤围墙:指包围院落的墙体,分砖围墙、土围墙登记,按延米勘丈,高度为不低于2.0米,低于2.0米的按比例折算长度。砖混结构顶层墙体不予登记。

⑥混凝土地板:指场院内铺筑的混凝土地板(不含建(构)

筑物内混凝土地板和房前台阶),依据其厚度按面积登记。砖铺地面依面积登记。

⑦自来水:确认一户一处。

⑧坟墓:登记时注明土坟或砖墓,有无碑楼、是否启用、埋葬时间(三年以上、以下),合棺者分棺登记。

⑨地窖:分3米以上、以下,按个登记。

⑩土砖瓦窑、石灰窑:分容积3万砖或25立方以上、以下,按座登记。

⑪水井:以生活用水为主的水井,按眼登记。

⑫机井:砖(石)砌或水泥井筒,分10米以上、5-10米及5米以下,按眼登记。

⑬蓄水池、鱼池:指石砌或砖砌,水泥抹面、土围堰等按延米登记。鱼产量按养鱼水面面积登记。

⑭沼气池:按个登记。

⑮蔬菜棚:分类按占地面积登记。

⑯水渠:按水渠结构(砼结构或砖石结构)及横断面大小分类后以延米登记。

⑰石砾:按浆砌、干砌以立方米登记。

⑱地上堆放物(沙、石、瓦、砖)按立方米登记。

(3)地上附着物

①成片林木按面积登记。

②经济林:指果树、药材树及具有经济收入的树木。零星果树:登记时按胸径2厘米以下、2—5厘米、5—10厘米、10—20厘米、大于20厘米标准分类登记;核桃树:按胸径10厘米以下、10-15厘米、15-20厘米、20-25厘米、25-30厘米、30厘米以上登记;柿树:按胸径10厘米以下、10-15厘米、15-20厘米、20-25厘米、25-30厘米、30厘米以上登记,除苗圃外胸径2厘米以下一律不计。

③用材树(薪炭林):以用材木料为主(经济树以外的树木)。登记时按胸径5-10厘米、10-20厘米、20-30厘米、大于30厘米标准分类登记,枯木、死树和胸径5厘米以下不计。

④药园:指以种植药材为主、密度达到80%以上的土地。密度不足80%的按比例折算。

⑤苗圃:培育树苗、花草等经济价值较高的土地。按面积丈量登记。

(四)勘测登记的技术要求

1.登记丈量的方法和精度

(1)整体计量以个、棵、座为单位的,以现场清点数量为准。

(2)以面积为单位核算的,均以垂直投影边界丈量计算其面积。

(3)以水平距离为准的,在同一水平直线上进行丈量。

(4)建筑面积应分别勘测出主体建筑和挑檐或走廊的面积。

2.计算精度

(1)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保留一位小数,以亩为单位的保留两位小数,以公顷为单位的保留四位小数。

(2)面积计算误差不得超过0.5-1平方米。

(3)长度以“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两界址点之间距离允许误差为±0.1米。

(五)登记结果的确认

1.确认的原则和方法

(1)审定权属来源,分合法和非法两类进行登记。

①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明显超出原证书或批准核定面积的建(构)筑物,分合法和非法进行登记。

②登记前,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理保留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筑进行登记。

(2)临时建(构)筑物,按原核定的使用期限(含土地和营业执照)进行登记。

(3)批准拆旧建新,新房建成且已居住,但原基未拆除交组的按非法建(构)筑物进行登记。

(4)未确权或未经国土部门处理修建的猪圈、厕所等,按非法构筑物登记。

2.签字确认

登记资料完善后,登记人员应将登记情况向被拆迁人说明,经其核实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经镇、村、组、征迁办及登记人员共同签字后生效。对登记属实而被拆迁人拒不签字认可的,登记人将情况如实记入表册,由在场人员签字证明,据此认定。

三、征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青苗补偿)

1.水浇地:43000元/亩。

2.旱平地:38000元/亩。

3.坡耕地:33000元/亩。

4.林地:7000元/亩。

5.青苗:1200元/亩

(二)拆迁补偿标准

1.建筑物补偿标准

住房安置补偿计量标准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依法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

(1)砖混房:

①一类:框架结构、外墙瓷砖、精装修、铝合金门窗,1300元/平方米。

②二类:有地梁、内外粉刷、铝合金门窗、简易装修,1200元/平方米。

③三类:清水墙、内粉、木门窗、1100元/平方米。

(2)砖木房:

①一类:有地梁、内外粉、铝合金门窗、室内外装修,1100元/平方米。

②二类:内外粉、简易装修、铝合金门窗,1000元/平方米。

③三类:清水墙、内粉、木门窗,900元/平方米。

(3)土木房:

①一类:石根基、有砖柱、门面砖墙、内部装修,900元/平方米。

②二类:石根基、内外粉、简易装修,700元/平方米。

③三类:年久失修(无住人)400元/平方米。

(4)彩钢房

①单层彩钢瓦(墙体高3m以下)180元/平方米;

②两层覆膜彩钢瓦(墙体高3m以上)230元/平方米。

(5)简易房(有墙、柱、屋顶,可住人)160元/平方米;

(6)简易棚80元/平方米。

2.构筑物补偿标准

(1)围墙:砖围墙2米以上230元/延米(18墙减10元/延米,12墙减20元/延米,2米以下的按高度折算到标准高度);土围墙2米以上60元/延米。

(2)水泥地面(厚度20cm以下)60元/平方米;水泥地面(厚度20cm以上)90元/平方米;砖铺地面(院落)20元/平方米。

(3)门楼:砖混门楼:一类:高度3米以上,宽2.5米以上,铁大门,外砌瓷片,850元/平方米;二类:高度2米以上,宽2米以上,铁大门,750元/平方米;三类:有砖柱,砼顶、清水墙、有大门,700元/平方米;砖木门楼:有砖柱、木瓦顶、有大门,650元/平方米;土门楼:350元/平方米;

(4)厕所:砖混有顶独立式150元/平方米;砖木有顶独立式100元/平方米;土木有顶独立式40元/平方米;简易厕所30元/平方米。

(5)圈舍:砖混100元/平方米;砖木70元/平方米;土木40元/平方米;简易木围栏15元/平方米。

(6)自来水400元/户,户外家用水池150元/个,高位水池550元/立方米。

(7)机井(圈内径2.5米以上),井深10米以上20000元/眼;井深5-10米10000元/眼;5米以下5000元/眼。水井:饮水井1500元/眼;压水井800元/眼(含设施)。

(8)地窖:深度3米以上500元/个;深度3米以内300元/个。

(9)沼气池:3000元/个(包括全部设施)。

(10)砖瓦窑:小砖瓦窑、石灰窑7000元/座;大型砖瓦窑参照其它建筑项目同类建(构)筑物标准补偿。

(11)鱼池:水泥衬砌20元/延米,土围堰10元/延米,鱼产按养鱼水域面积4000元/亩补偿。

(12)蔬菜大棚:跨度6米以上专业大棚120元/平方米;跨度6米以内60元/平方米,弓棚(水泥弓、钢筋弓)40元/平方米,竹杆弓棚20元/平方米。

(13)水渠:砼水渠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120元/延米;横断面0.5-1平方米90元/延米;横断面0.2-0.5平方米50元/延米;横断面0.2平方米以下40元/延米。砖石砌渠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80元/延米;横断面0.5-1平方米60元/延米;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30元/延米。土渠不予补偿。

(14)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180元/延米;高度1-1.5米160元/延米;高度1米以下140元/延米;有砼地梁的每延米加150元。

(15)石砾:浆砌200元/立方米,干砌170元/立方米

(16)坟墓:地下坟有土堆800元/棺;地下坟无土堆400元/棺;地上坟(有门面)三年以上2500元/棺,三年以内3000元/棺;空墓2000元/棺;碑楼每个加400元。

石材结构门面:门面高于三米,两边带八字墙,每副(2棺)补偿10000元;门面低于三米,两边带八字墙,每副(2棺)补偿8000元;凡不带八字墙的每副(2棺)补偿7000元。

砖混结构门面:瓷砖门面每平方米补偿120元;水刷石门面每平方米补偿100元;清水墙门面每平方米补偿60元。

(17)地上堆放物(包括沙、石、瓦、砖)搬迁费10元/立方米。

(18)花坛池50元/平方米。

(19)太阳能500元/个。

(20)卫星锅、有线电视、固定电话200元/个(户)。

3.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1)林木:

①林地:乔木林4000元/亩;灌木林3000元/亩;疏林2000元/亩。

②零星果树、药材树(包括板栗、苹果、桃、杏、李、樱桃、风景树等):胸径2厘米以下(含2厘米)5元/株;胸径2厘米至5厘米(含5厘米)20元/株;胸径5厘米至10厘米(含10厘米)50元/株;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含20厘米)100元/株;胸径20厘米以上200元/株。

核桃树: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按其它果树标准补偿;胸径10厘米至15厘米(含15厘米)300元/株;胸径15厘米至20厘米(含20厘米)500元/株;胸径20厘米至25厘米(含25厘米)700元/株;胸径25厘米至30厘米(含30厘米)1000元/株;胸径30厘米以上1500元/株。风景树参照零星果树标准执行。

柿树: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按零星果树标准补偿;胸径10厘米至15厘米(含15厘米)200元/株;胸径15厘米至20厘米(含20厘米)250元/株;胸径20厘米至25厘米(含25厘米)300元/株;胸径25厘米至30厘米(含30厘米)350元/株;胸径30厘米以上400元/株。

③零星用材树:枯木、死树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下不予补偿;胸径5厘米至10厘米(含10厘米)10元/株;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含20厘米)20元/株;胸径20厘米至30厘米(含30厘米)30元/株;胸径30厘米以上40元/株。

(2)药园苗圃:一年生每亩2000元/亩;二年生3000元/亩;三年以上生4000元/亩。

(3)其他:桑园、烤烟、竹园3000元/亩;

(三)关于补偿问题的补充说明

1.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原则不予补偿。

2.占用国有河道的不予补偿,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河道正常畅通。

3.上述之外的其它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县征迁办实际勘丈登记后另行报批确定。

4.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荒山、河滩及其它规定应不予补偿的土地。

(2)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3)各类废弃的建(构)筑物;

(4)《关于344国道古城至县城公路改建工程勘界期间有关事项的通告》后,抢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树木、药材等。

四、拆迁安置及奖励

(一)过渡安置费

1.拆迁安置对象指主居住房被拆迁的拆迁户。

2.采用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具体建房安置点由镇、村、组按照城镇规划负责规划安置,费用从征迁专款中列支。

3.拆迁户与征迁办签订协议后,对主居住房一次性发给过渡安置费3000元。

(二)拆迁奖励

1.自征迁办下发拆迁通知书之日起,在10天内拆迁到位经验收合格的(上交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以签署放弃产权承诺书日期为准),除按标准补偿外,同时对居住用房每平方米奖励100元;20天内拆除到位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超过20天的不予奖励。

2.对超过20天仍不自行拆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拒绝接受拆迁安置补偿,影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从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五、工作要求

(一)城关街办、景村镇、古城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县征迁办的统一协调下,层层落实征迁任务,保证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落实信访包抓责任制,县公安局、交通局、信访服务中心、征迁办和城关街办、景村镇、古城镇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基层,调查摸排苗头性、群体性不安定因素,提前介入、提前化解,严防引发恶性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征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征迁安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于律己,廉洁征迁。

(四)拆迁安置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簿、证、照、书等相关证明经确认后全部存档。

本细则由县公路建设征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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