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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蕾计划实施细则范文

时间:2022-08-06 04:41:52

春蕾计划实施细则

各镇(区、园)妇联、各口妇工委: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上级妇联的精心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积极参与下,我市的“春蕾计划”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进一步规范“春蕾计划”的各项要求,推动“春蕾计划”继续深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春蕾计划”发展背景

“春蕾计划”是1989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成为包含“绿色扶贫助学工程”、“春蕾计划实用技术培训”、“春蕾健康成长项目”、“春蕾儿童结对救助”、“春蕾学校”、“春蕾班”等六个子项目的大型公益事业基金。市“春蕾计划”实施以来,不仅侧重救助失学女童,更是涵盖全市所有失学儿童。截至目前,已经建立15个“春蕾班”,资助孤困失学儿童1.1万人次,捐助资金980万元。我市“春蕾班”已经成为我市公益资金促进儿童教育发展的成功范例。

二、“春蕾计划”资助要求和标准

1.“春蕾计划”捐资助学资金的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2.“春蕾计划”捐资助学资金不用于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3.“春蕾计划”捐资助学资金额度尊重资助团体或个人的意愿。常规标准:资助一名学龄前及幼儿园儿童的一年生活补助金基数为400元;资助小学生一年生活补助金基数为500元;资助一名初中生一年生活补助金基数为600元;资助一名高中生一年生活补助金基数为1000元。

4.“春蕾计划”捐资助学资金建成的“春蕾班”人数在15人以上,学生名单一旦固定不因升学而变更,不因捐助单位负责人变更而中断,原则上需帮扶到学生年满18周岁。若助学学生已脱离学业,则将其他亟需帮扶的孤困儿童补充加入。

三、“春蕾计划”受助条件

1.凡未满18周岁,拥有我市市籍并在我市范围内就学的孤困儿童均可在有春蕾办班的各镇(区、园)妇联申请加入春蕾班;各级妇联在严格审核孤困儿童名单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优先选择条件最困难的儿童纳入春蕾班。

2.“春蕾计划”捐资助学包含的三类儿童:(1)孤困儿童指孤儿为父母双亡儿童;(2)事实孤儿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出走3年以上没有音信的儿童;(3)困难儿童指家庭生活在低保线上,单纯依靠政府拨款无法满足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儿童。

四、“春蕾计划”工作流程

1.“春蕾”儿童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学校初审后,报镇(区、园)妇联审核。

2.镇(区、园)妇联对所有递交申请逐一进行入户核查,并填写调查登记表,根据调查情况初步确定资助儿童名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镇政府公章,上报市妇联。

3.“春蕾计划”受助儿童名单确定后,根据各自情况纳入各镇(区、园)已有“春蕾班”,并将新增“春蕾儿童”报市妇联备案。

4.若建立新增“春蕾班”,由各镇(区、园)与捐资助学的团体或个人具体协商,并将建班方案报市妇联备案。

5.各镇(区、园)妇联要建立并完善“春蕾儿童”个人成长档案。各镇(区、园)妇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春蕾儿童”关爱活动,并邀请资助方参加,以掌握受助儿童学习生活情况,了解其所需所求和成长现状,及时更新受助儿童个人成长档案。

五、“春蕾计划”后续管理

各镇(区、园)妇联要充分发挥“联”字优势,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资助,积极主动承办春蕾班,资金物资由资助方直接捐赠给春蕾儿童,各镇(区、园)对捐赠活动相关内容做到有及时记载。

市妇联具体负责“春蕾”班的指导、督查、评估等工作,对全市面上的“春蕾计划”起统筹协调作用。2014年起,市妇联将“春蕾计划”实施细则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妇联原则上不再对各镇(区、园)春蕾班承办相关活动,各镇(区、园)妇联要主动对接资助主体,对已有春蕾班开展活动并及时报送材料至市妇联儿童部;同时积极拓展新的春蕾班,发挥各自优势,确保三年内每镇自增春蕾班1家,实现全市范围内孤困儿童受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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