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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居民养老保险试行管理规定范文

时间:2022-06-10 08:50:13

城区居民养老保险试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证体系。全面实现社会保证全覆盖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安全是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筹资规定。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证措施相配套,保证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利民工程。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规范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与个人(家庭)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与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促进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安全、未参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安全、未参与被征地居民社会养老安全、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逾越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证等现有社保制度的所有城镇居民,均可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安全。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城镇居民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1寸彩色照片。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参保登记表》并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社区和乡镇劳动保证事务所负责审查参保资格。并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规定时限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核后,报市社会平安局料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市社会平安局通过与市公安、计生等部门信息库的信息进行对比。复核通过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案,建立共享的微机网络系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对参保人员的信息及时核实。

第三章平安费缴纳

第八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个人年缴费标准。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费按年缴纳。

第十条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按200元规范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30元。按600元规范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60元,按800元及以上规范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试点期间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承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重度残疾人员(1一2级)参保。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规范(200元)予以全额补助。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及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特困群体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十二条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规范。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养老平安个人账户包括:

(一)养老平安费个人缴费总额和利息;

(二)财政补贴总额和利息。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贮存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当年1月1日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十六条市社会平安局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贮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养老平安关系跨省、市转移。个人账户贮存积累总额全部转移。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自己养老平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市社会平安局要立即受理。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发生死亡。除政府补贴局部外,可以依法由指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贮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规定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第二十四条建立老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养老补贴。70至79周岁每人每年70元,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每人每月80元。试点期间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早参保。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对45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增加局部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制度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需参保缴费。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制度实施之日起。按规定参保缴费,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按缴费档次选择补缴,补缴年限不可超越15年。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养老金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期间发生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市社会平安局料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

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基金统一在同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按标准编制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财政补贴年度预算。以确保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平安。

第三十三条财政专户中积累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不得投资,以确保资金的平安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负责政策制定、基金监管、待遇审批。

第三十五条建立资格月审年检制度。对领取养老金人员应从领取养老金次年起。接受群众监督;同时,通过认真比对计生、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核查和确认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防止虚报冒领。逾期年检时限为两个月,逾期未进行核查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通过领取资格核查后,从次月起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三十六条市社会平安局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临时妥善保管,做到记载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三十七条按照“金保工程”要求。统一业务软件,统一工作流程,及早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信息系统,为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化”打下坚实基础。

第八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平安与新农保、被征地居民社会保证等政策制度的相互转移接续。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违者由管理经办机构依法追回。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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