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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织民主决议实施规则范文

时间:2022-06-28 09:39:09

村民组织民主决议实施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务的民主决策内容、程序和方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民主管理村务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动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制定规则。

第二条民主决策村务,必须坚持党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与党的政策、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章村务民主决策的程序

第四条民主决策村务,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一般由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一以上村民代表提出。

(二)民主决策。方案提出后,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按照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职权范围,确定需提交哪一种形式进行民主决策。

(三)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时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式的决定、决议。会议结果后,记录人对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四)公布决策结果。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

(五)依法组织实施。方案通过后,由村委会依法组织实施。涉及工程项目,如基建、荒坡地开发、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山地、企业、鱼塘、铺位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项目及其续期的承包项目、新增(附设)的项目工程,均实行公开招标。

(六)依法管理和监督。在实施过程中,村委会要加强管理,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参与全程的监督,并自觉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群众监督,减少村务管理工作的失误。

(七)公布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村民知晓。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决决定和决议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村务民主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节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工程和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承包方案及其新增(附设)的项目,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方案及其续期和新增的承包项目,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决定由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九条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

(二)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

(三)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

(四)讨论和审议;

(五)表决与通过;

(六)宣布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七)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第二节村务公决

第十条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或18周岁以上的村民,通过投票表决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第十一条村务公决主要行使第七条村民会议职权的第二至第十项涉及的事项。

第十二条村务公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步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形式把要公决的事项或方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票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决事项、同意、不同意等栏目;

(五)表决前由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把表决票分送到户或村民,村民应在同意、不同意、弃权栏目上签名;

(六)公开唱票、计票。公决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公开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两委”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进行唱票、计票;

(七)当场公布投票公决结果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八)村民委

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可以讨论决定第七条村民会议职权的第二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成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村民会议程序进行。

第四章组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组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以及组务公决的程序等参照村委会一级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根据中办发[]17号文件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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