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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增收考核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19 04:16:44

村级集体经济增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村(社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强化村(社区)干部责任意识,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土地流转,盘活集体存量资产,根据淮办发〔2015〕49号和盱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桂五镇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增收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村集体经济收入范围

1、纳入考核范围的: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机站、厂房、大棚等固定资产和农业用地、荒山、荒滩、宕口、水面等资源资产发包租赁收入;相关经营收入、农业专业项目发包收入和向连片土地流转流入方收取的土地流转服务费和溢出面积承包金、投资收益等。

2、不纳入考核范围的:

镇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村(社区)各项奖励补助、村庄环境整治、人居环境提升、土地征用补偿、宅基地出售收入、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一次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和捐赠等收入。

二、考核办法

1、季度考核:标准为18万元/村/年,按照四个季度进行考核与书记和村干部绩效工资挂钩,每季度达序时得10分,超1万元加1分,未达序时不得分;

2、年终考核:年终完成全年任务数得10分,每超10%加2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并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倒扣分制度,完成任务数90%以上不达100%的扣2分,完成任务数80%-89%的扣3分,低于80%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与年终评先评优。

三、奖惩办法

对村(社区)集体经济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具体如下:

(一)奖励标准

1、上年度集体经济收入(1、本文件规定考核范围核准的收入;2、18万元/村/年标准;3、镇补偿的相关资金除外;),当年增长额3-5万元,按增长额的15%提取奖励金;增长额5.01-10万元的,按增长额的25%提取奖励金;增长额超10万元以上的,按3.5万元提取奖励金。

2、上年度集体经济收入(1、本文件规定考核范围核准的收入;2、镇补偿的相关资金除外;),达30万元(含)以上村(社区),当年增长额3-5万元的,按增长额的20%提取奖励金;增长额5.01-10万元的,按增长额的30%提取奖励金;增长额超10万元以上的,按4万元提取奖励金;增长额超30万元以上的,设置特殊贡献奖一事一议。

提取奖励金主要用于村(社区)在职“两委”班子成员和其他在职干部补助,其中:村(社区)书记补助原则上为奖励金总额的30%,主任、报账员补助为奖励金总额的各15%,书记主任“一肩挑”的补助金按奖励金总额40%执行。

(二)处罚标准

1、对在18万元以上,但较上一年度下降5万元以下处罚款2000元,下降5.01-10万元罚款4000元,下降10万元以上的罚款5000元,处罚资金从村集体年终奖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个人支付。

2、对村集体经济收入低于18万的村居处罚5000元,并在年度镇对村居考核中不予评先评优。处罚资金由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个人支付。

四、考核程序

1、村居申报。村(社区)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账面实收数进行申报,将相关收入清单、收入票据、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镇农经站。

2、联合审核。由镇组织办牵头,组织纪委、财政、农经等参加的审核组,对村(社区)实收集体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围绕收入是否按期入帐、来源是否符合要求、资金是否进帐及时、合同是否齐全归档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村集体经济收入单项一次性收取承包费,按承包年限进行逐年分摊,分别作为每个年度考核收入。经审核后由审核组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提出奖惩方案。

3、研究公示。镇班子会议对审核组提出的方案进行讨论研

究、确定方案。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于每年一季度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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