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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考核办法范文

时间:2022-05-26 05:21:36

保险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推动保险机构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保险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促进作用,根据《市2014年度保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级各保险机构

二、考核内容

保费收入、上缴税收、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保险赔付、理赔网点建设、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服务等。

三、考核办法

(一)采取百分制,量化指标按完成任务比例计分,非量化指标实行扣分制,单项加扣分分值不超过该项基本分。

(二)实行半年考核通报、年终总评的办法。

四、计分标准

(一)保费收入(20分)。以下达的年度保费收入目标任务作为基数(详见附件),按当年保费收入实际完成比例加扣分。

(二)上缴税收(20分)。以上年上缴地方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收)为基数,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

(三)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20分)。以当年车辆商业险保费收入增幅为基数,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增幅每高(低)于车辆商业险保费收入增幅1个百分点加(扣)3分。寿险公司本项得基本分。

(四)保险赔付(10分)。以80%作为结案率和赔付率基数,结案率和赔付率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扣)1分。

(五)理赔网点建设(10分)。在县内设有理赔网点的得基本分,在县内没有理赔网点的不得分,年内新设立理赔网点的得15分。

(六)保险产品创新(10分)。当年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有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或者积极参与保险新政策试点的得10分,没有创新的不得分。创新成效显著,得到上级部门或县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的,有1条加5分。

(七)保险服务(10分)。理赔、投诉以市保协查实情况为准,仲裁和诉讼分别以仲裁委、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无理赔超时或投诉、仲裁、诉讼情况发生的得基本分,每超时1例或每发生1例投诉案件并经核实的扣0.5分,仲裁和诉讼败诉的扣1分。

五、奖惩办法

对年度考核前5名的,由县政府授予“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第1名予以奖励3万元,第2、3名予以奖励2万元,第4、5名予以奖励1万元;对考核得分后3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保险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副县长钱向辉同志任组长,县金融办主任董国宏同志任副组长,县经信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陆新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金融办,负责考核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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