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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范文

时间:2022-01-22 10:28:10

地区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强化责任,完善机制,增强竞争意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努力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心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和防违治违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2014年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类别

考核对象为全区城市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考核分为重点考核、一般考核和基层单位双重考核三个类别。

(一)重点考核部门和单位为:区城管局、建设局、水利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房管局、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城投中心、淮城镇、城东乡、交通局、文化局、卫生局等15个部门和单位。

(二)一般考核部门和单位为:广电局、《新》报社、教育局、规划局、机关工委、供销总社、贸易资产公司、机电化资产公司、轻工资产公司、物资资产公司、纺织资产公司等11个部门和单位。

(三)双重考核单位为:淮城镇、城东乡建成区的社区,淮城城管办;区城管局执法大队、环卫处、惠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市容科、漕运广场管理办公室、淮城镇城管所、城东乡城管所;区建设局市政公司、园林处、路灯公司、拆迁办、建工局;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治安大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区水利局城区防洪排涝服务所;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局;区工商局城区分局、城东分局;区文化局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区交通局公路站、运管处;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等单位。

二、考核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以考核体现鲜明的工作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城市环境的主要矛盾;坚持严格考核,以考核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管理标准,以考核不断完善城市长效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考核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

三、考核组织

成立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市民代表和区城管办人员组成,负责对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依据

1、《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细则和计分办法》;

2、《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标准》;

3、《区城市长效管理考评细则》。

五、考核奖惩保证金

1、继续实行城市长效管理责任保证金制度(上年度已缴纳保证金的部门和单位,保证金转为本年度,不再另缴)。

2、重点考核部门和单位分别缴纳年度奖惩保证金50000元。其中:每月2000元,年终16000元,城市长效管理有偿代办费10000元。

3、一般考核部门和单位分别缴纳年度奖惩保证金25000元。其中:每季3000元,年终8000元,城市长效管理有偿代办费5000元。

六、设立城市长效管理基金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城市管理基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奖励和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设置相应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本部门和单位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奖励等有关事项。

七、考核分值设定

考核满分分值为150分。

八、考核奖惩办法

1、考核采用日督查(含随机暗访)、月考核、季考核和年终考核(含民意测评)的方式进行。

对主城区实行“两日一督查”,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和窗口地区实行“一日一查”,城乡结合部实行“一周一查”。对督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即时交办。

对重点考核单位实行月考核,按月奖惩兑现。

对一般考核单位实行季考核,按季度奖惩兑现。

对重点考核部门和单位、一般考核部门和单位在年终时进行全面考核,奖惩兑现。

2、对区领导及区城管办工作人员(同去年范围,工作分工调整的,以调整后为准),根据市城管办考评结果每月兑现一次奖惩。全区当月得分排名位于五区第一名的,奖去年月奖励标准的1.2倍;位于第二名的,奖1.1倍;位于第三名的,奖1.0倍;位于第四名的,奖0.8倍;排名末位的,给予去年月奖励标准的60%补助;连续两次得分排名末位的,不予补助;连续三次得分排名末位的,处月奖励金额的1/3罚款;连续四次及以上得分排名末位的,处月奖金额的1.5倍罚款。年终考核得分位于五区1、2、3、4名的,分别按月奖励标准的4、3、2、1倍奖励;否则,不予奖励。因工作创新,被国家、省、市推广或召开现场观摩会的,分别给予奖励标准的3、2、1倍奖励。以上资金从市所发奖金中列支(由于市年终一次性兑现,此项奖金由区城管办先行借支,待年终市奖金到位后再予以扣除)。

3、对重点考核部门和单位,月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间的,按月保证金的100%奖2000元;得分在140分(不含)以下的,每少一分,扣月奖金100元,扣完为止;得分在120分(不含)以下至115分的,扣除当月保证金50%(1000元);得分在115分(不含)以下的,扣除当月全额保证金2000元。

对重点考核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间的,按年保证金的100%奖16000元;得分在140分(不含)以下的,每少一分,扣年度奖金800元,扣完为止;得分在120分(不含)以下至115分的,扣除年保证金50%(8000元);得分在115分(不含)以下的,扣除年度全额保证金16000元。

4、对一般考核部门和单位,季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间的,按季保证金的100%奖3000元;得分在140分(不含)以下的,每少一分,扣季度奖150元,扣完为止;得分在120分(不含)以下至115分的,扣除季保证金50%(1500元);得分在115分(不含)以下的,扣除季度全额保证金3000元。

对一般考核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得分在150分至140分之间的,按年保证金的100%奖8000元;得分在140分(不含)以下的,每少一分,扣年度奖400元,扣完为止;得分在120分(不含)以下至115分的,扣除年保证金50%(4000元);得分在115分(不含)以下的,扣除年度全额保证金8000元。

5、开展城市长效管理“最佳社区”和“优秀基层单位”考核评比活动。每月在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所属基层单位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区城管办对达标的基层单位,择优进行再考核,即“双重考核”。通过双重考核,评选出2个城市长效管理“最佳社区”和2个“优秀基层单位”,并分别发给奖金1000元(具体考核评比方法另定)。

6、对重点考核部门和单位在全年月考评中累计有六个月得分低于140分(不含)的,年终奖励不得超出年保证金的80%;全年累计有两个月考评得分低于130分(不含)的,年终奖励不得超出年保证金的60%。全年累计有两个月得分低于120分(不含)的,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并扣除年保证金50%。对一般考核部门和单位全年累计有两个季度得分低于140分(不含)的,年终奖励不得超出年保证金的80%;有一个季度考核得分低于130分(不含)的,年终奖励不得超出年保证金的60%。有一个季度考核得分低于120分(不含)的,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并扣除年保证金的50%。

7、区颁发的城市长效管理奖金主要奖给城市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其中:5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奖给单位分管负责人。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其他班子成员可从本部门设立的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城市长效管理“最佳社区”和“优秀基层单位”的奖金,奖给该社区或单位的干部与一线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8、对各部门和单位在月、季、年终考核被扣除的奖金与保证金,用于区城市长效管理有关事项支出。

九、实行有偿代办

为提高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效率,对交办问题整改不彻底或逾期不整改的,由区城管办委托有关单位实行有偿代办。对属于重点考核及一般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的,从有偿代办经费及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从该部门和单位办公经费中扣除;对未缴纳保证金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由区城管委下达通知书,区财政部门从该部门和单位办公经费中扣除;对属于区属经济独立的企业单位的,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督办,督办仍不落实的,由区城管办委托有关单位代办,代办经费由主管部门承担。对不服从属地管理、不完成交办任务的垂直部门和驻楚单位,在实行媒体曝光的同时,由区城管办上报市政府督查室查处。

十、直接加扣分内容

(一)共性部分(50分)

1、精品创建及管理加、扣分内容

(1)对通过市城管办验收,并被加分的精品工程,当月给予3倍加分;被命名、授牌的精品工程,年终考核加6分,并给予经济奖励。

(2)对通过市城管办验收的精品,被区城管办发现一个问题的,扣0.5分;被市城管办扣分的,3倍扣分。

(3)对已命名、授牌的精品,被区城管办发现一个问题的,扣1分;被市城管办扣分的,4倍扣分。

(4)全年无精品或未参与共同创建精品的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扣10分。

2、重点扣分内容

(1)对成片、成堆暴露的积存垃圾,发现一处扣2分;被市城管办扣分的,加倍扣分。

(2)对垃圾池(房)不入池(房)的垃圾,发现一处扣0.5分;被市城管办扣分的,加倍扣分。

(3)对建成区内未经许可设立的流动摊点,发现一处扣0.5分;被市城管办扣分的,加倍扣分。

(4)在主要干道两侧及城市中心区域(含广场、游园)有明显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拉乱挂,发现一处扣0.5分;被市城管办扣分的,加倍扣分。

(5)对“五小”行业“三证”不齐的,扣0.5分,无证经营的扣1分;被市城管办扣分的,加倍扣分。

(6)对城区出现一起烟尘排放超标的,扣1分;出现一起排污不达标的扣2分;已取缔的燃煤锅炉出现死灰复燃的,有一户扣3分。被市城管办扣分的,加倍扣分。

(7)公交车随意扔、抛、倾倒垃圾,发现一次扣2分。

(8)学生不排队上公交车、堵塞交通,有一次扣2分;乱扔垃圾,发现一起扣0.5分。

(9)流动摊点疏导点(含小吃、大排档)秩序混乱、卫生保洁不及时,发现一次扣2分。

(10)临时露天市场经营无序、保洁不及时,发现一次扣2分。

(11)未经批准擅自搞促销、设置气拱门、广告店牌,发现一起扣2分。

3、交办问题加扣分内容

(1)对及时完成市或区城管办交办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的,加2-4分;未能按时完成的,分别直接扣2-4分。

(2)对市城管办交办未扣分的问题,区城管办直接扣0.5分,并列为督办内容;整改不彻底的扣3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扣6分;同一个区域、同一个问题整改后,当月出现反弹“回潮”的扣12分。

(3)对市、区城管办交办的问题,整改不彻底的扣3分;未在规定期限整改的扣6分;同一个区域、同一个问题,当月被二次交办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交办的,扣20分。

(4)对被区级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问题,有一次扣2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加倍扣分;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有一次扣4分,未在规定时间整改的加倍扣分。

(5)对市、区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问题,经查属实,每个问题扣4分;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加倍扣分。

(6)对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文件下达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工作不到位的,扣5分;推诿扯皮或拖延不落实的扣10分;因部门和单位工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全区工作的,扣20分。

(7)对群众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问题,有一次扣2分;交办后未按时整改的扣4分。群众向市级以上机关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问题,有一次扣5分;交办后未按时整改的扣10分;拒绝整改的扣20分;因推诿、扯皮导致群众到区政府上访的,扣36分;导致到市政府上访的,扣50分。

(8)对被区级通报的问题在三日内未整改的扣2分,整改不到位的扣3分;长效措施不落实出现反弹的扣4分;同地段、同类型问题连续二次被区级通报的扣20分,连续三次被区级通报的扣50分。

(9)对被市级通报批评的,扣20分,三日内未整改的扣30分。对因部门和单位扣分导致在全市五区排名末尾的,扣50分。

(10)对不按时上报工作日报、工作计划、总结等上级需要的材料的,有一次扣2分,不报的扣4分。

(11)积极主动做好城市长效管理宣传工作,每月向区城管办报送一篇新闻稿件,少一篇扣1分。

4、突出成果加分内容

(1)因工作创新,区级召开现场观摩会、或工作经验在全区推广的,加4分;市级召开现场会、或工作经验向全市推广的,加8分;省级召开现场会、或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的,加12分。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被市城管委通报表扬的,加6分;发表城市长效管理学术论文、经验介绍类文章(文字在1000字以上),被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加4分;被省级采用的,加6分;被部级采用的,加8分。在市级党报头版刊登新闻稿件,且字数400字以上的,加2分;省级加4分;部级的加6分。

(2)当月被评为城市长效管理“最佳社区”和优秀基层单位的乡镇、部门分别加2分。

(3)主动解决一项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疑难问题,成效明显,群众认可的,加2-3分。

(4)在年终城市长效管理民意测评中,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不含)的,每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85%至90%(含)之间的不加分,也不扣分;低于85%(不含)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二)个性部分(100分)

依据《区城市长效管理考核细则》考核打分。

十一、计分方式

1、重点考核部门和单位:月考核得分=月底考核得分—平时扣分+单项加分;年度考核得分=月考核得分之和÷12月×50%+年底考核得分×50%。

2、一般考核部门和单位:季考核得分=季考核得分—平时扣分之和+单项加分;年度考核得分=季度考核得分之和÷4个季度×50%+年底考核得分×50%。

3、加分不封顶,扣分扣完为止。

4、同一类问题适用两个扣分依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十二、责任追究

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或合计四次月(季)考核垫底,且总分在115分(不含)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除扣除全年保证金外,责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

十三、考核起止日期为2014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

十四、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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