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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业规范管理考核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26 08:58:27

出租汽车业规范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条县交通运输局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实行计分考核办法,分为加分和扣分两种计分方式。依据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优质服务行为及获得的荣誉,实行双加分制。即: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一次加分行为对所属企业和驾驶员本人同时加分;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违章行为,实行双扣分制。即: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一次违章行为对所属企业和驾驶员本人同时扣分。

计分考核周期企业满分为100分,驾驶员满分为40分。计分结果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计分通知书,并计入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诚信档案,作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信誉质量考核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年度审验的依据。

第五条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计分周期,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每个计分周期的初始值为零,即计分累计值不转入下一周期。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计分周期的考核统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计分,同一运营过程中的同一违章行为不重复计分。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不影响计分考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情况属实的给予加分奖励:

(一)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8分;

(二)先进事迹在省、市、县级媒体获得宣传,分别加8、6、4分;

(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有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行为的,视情加4、2、1分;

(四)协助行业管理部门查处违规违章经营行为的,视情每次加4、2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未取得100个以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三)不具有100辆以上符合车型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资金的;

(四)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的;

(五)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停车场地和经营办公场所的;

(六)不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的;

(七)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技术人员和稽查车辆。管理人员人车比例未达到5%;没有稽查所需的车辆(经营企业每百台出租车稽查车辆不少于1台)的;

(八)公司管理人员未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的;

(九)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无故刁难、推诿驾驶员与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的。

(十二)无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出现员工停运罢运、上访等紧急情况时,没有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调查未能有效作为。

第九条经营企业违反管理服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未与驾驶员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十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向驾驶员公示各种收费项目及金额的;

(三)未设会议记录台帐、安全台帐、稽查管理台帐、投诉违章处理台帐、发票管理台帐、驾驶员台帐、车辆台帐、各种收费台帐、好人好事台帐等的;

(四)未设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接待处理,且在十个工作日内处理、答复及上报的;

(五)未设立相关科室,分工不明确,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等未按规定上墙的;

(六)未每月定期召开企业员工例会的;

(七)拒绝积极参与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种优质服务等竞赛活动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送月度营运情况或其他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资料的;

第十条出租汽车运营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私自安装、更换计价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计价器的;

(二)前车门两侧未张贴或喷涂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统一式样的门徽标志,后门车窗下沿未张贴运价标签,车窗后部未公示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服务电话的;

(三)车身不清洁,有脱漆、破损,颜色不符合要求,后备箱有污物、异味的;

(四)未统一使用行业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顶灯,顶灯不整洁有破损,夜间无亮灯的;

(五)未安装防劫设施的;

(六)未装备冷暖空调空调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七)车辆未定期消毒的;

(八)服务证未按规定摆放、公示的。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一)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证的;

(二)在驾驶过程中在车内吸烟、打电话的;

(三)容貌衣着不整洁(外着背心、穿拖鞋、留长发、蓄胡须等)的,不礼貌待客、文明服务的,未对老、弱、病、残、孕以及其他需给予帮助的乘客主动提供帮助和照料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张贴广告,车窗贴深色太阳膜;

(五)不定期更换座位套,车内不卫生、脏乱差;

(六)讲话不文明、用语不规范、态度冷硬蛮横,与乘客发生争执的;

(七)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在停车候客站点或者准停路段停车候客时,拒绝乘客运送要求的;

(八)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提供运送服务的。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未按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未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

(三)未出具合法有效票据的;

(四)隐匿乘客失物拒不归还;

(五)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

(六)不遵守公共场所停车秩序,不服从调度管理的;

(七)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八)违章或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加倍扣除所属企业相应分数;

(九)乘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未按照规定参加客运资格证件年度审验的。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擅自拆卸、调整、故意损坏计价器或者加装影响计价器计费功能的装置;

(二)拒绝、妨碍、阻挠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检查或者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一年内私自转包车辆的。

(四)GPS不能正常工作未及时修理的;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8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运营证、客运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证的;

(三)威胁、辱骂乘客或执法人员的;

(四)停业期间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

(五)恶性服务事件被新闻媒体、网站曝光的;

(六)越级上访、带头闹事的。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违章行为低于4%,在上级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优先考虑更新车辆、增加运营指标等。

第十六条在计分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积分达60分,出租汽车驾驶员分值达2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暂扣驾驶员服务证,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计满分的,取消当年评优创先的资格,企业次年内不得更新(新增)车辆;出租汽车驾驶员计满分的,将取消其营运资格,吊销车辆营运证件,收回经营权,该驾驶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计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诉,按考核分值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行业考核结果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本办法。违法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01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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