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0 04:54:31
为增加政府机关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办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贫困群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实施办法》和市纪委关于加强行政监督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市扶贫办政务信息,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主要包括:
1、扶贫工作规范性文件;
2、有关扶贫工作的重要信息;
3、有关本机关的重要信息;
4、本部门制定的扶贫开发工作计划;
5、扶贫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6、扶贫开发涉及的行政职权及行政审批项目;
7、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8、承担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9、本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办领导分工情况;
10、本部门的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1、本部门认为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依据《条例》规定及上述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按信息的特点主要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方式予以公开:
1、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2、我办设立的“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公务公开透明运行网”上进行公开;
3、机关政务公开栏;
4、机关编印的《扶贫工作简报》和《扶贫开发》专辑;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公务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涉及本部门的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二)凡公开的公务信息,一律由有关处(室)负责人预审,再报请分管领导审查。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公开。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公务信息内容的,可书面或口头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四)综合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处(室)予以受理。有关处(室)受理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部分公开和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
(五)本办公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作出暂缓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决定。
四、政务信息的职责分工及审核
1、根据处室职能职责和公务信息的内容,凡属全局性、综合性的政务信息,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拟稿和初审;凡属业务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由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整理、拟稿和初审。所有需以本局名义对外的公务信息,一律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对外和以何种形式的建议,报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作出是否对外和以何种方式的决定,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方由综合办公室统一。
2、信息提供者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公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提供的原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对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其政务信息的内容,把好质量关。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
1、市扶贫办公务公开的监督部门是市纪委派驻市扶贫办的纪检组和市监察局派驻市扶贫办监察室。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大、政协监督和舆论监督。
2、纪检组、监察室不仅对办机关的公务公开实施监督,同时对下属单位的公务公开实施监督。
3、对不公开或假公开、慢公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公务公开的绩效考核
(一)市扶贫办公务公开绩效考核的依据。按照《市公务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并对本单位公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责任细化、量化到单位内部的每个岗位和个人,不断完善本单位的考核、监督、奖惩机制。
(二)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2、清理备案。按照时间和内容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开内容进行上报。
3、公开运行。包括决策、执行、结果等环节进行全程公开。
4、公开效果。通过公开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5、结果运用。将政务公开的成绩,列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