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卫生局关于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卫生局关于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时间:2022-02-14 11:49:54

卫生局关于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二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纪检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七、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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