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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人行道违停工作规定范文

时间:2022-08-27 05:08:11

市委人行道违停工作规定

为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创建整洁、有序的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环境,维护城市市容整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依据

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法范围

机动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经管理部门规划的市区人行道停放、临时停车的行为。

三、现场处理

(一)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二)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按下列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

1、在掌握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当事人拒绝立即驶离的确凿证据后,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由被处罚人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四、非现场处理

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和机动车的车号、车型、颜色及其停放的位置等相关事项。将填写完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贴于违法停放车辆左前车门玻璃上(驾驶员上车门),《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内容不得涂改。

(二)拍照取证。取证照片为至少三张。一张为全景照片,照片必须有明显参照物表明违法停车的具体位置,并要显示驾驶室无人、机动车的号牌、车辆的类型和停车泊位线;另一张为45度全景照片,表明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机动车的状态及车牌。车辆正面确实无法拍摄的,可以拍摄车辆尾部,但要有车牌号、告知单和明显参照物,并附上证明车内无人的照片;第三张是告知单内容的照片。

五、信息录入、修改

案件办理使用违法停车管理系统,办案全程实行网上流转。市局对网上办案权限进行规范,网上用户名与执法人员姓名、编号对号入座,一人一号。未经市局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修改、变动网上处理权限。执法人员不得将网上用户名提供他人使用。

(一)对取证完毕、已经开具《违法停车告知书》的案件做到案发之时起24小时内全部上网。

(二)案件信息录入有误,需要修改的,录入人员必须在录入后24小时内报单位负责人处完成修改。

(三)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车主基本信息,将违法信息于3日内以邮件或短信告知车主,通知其接受处理。

六、违法处理

(一)本地处理情形。涉及违法停车的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携带《违法停车告知单》,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局、县(市、区)局(分局)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相关部门依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相关部门应采纳;应当处罚的,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盖章;由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该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二)异地处理情形。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处理违停案件,当事人既可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也可到机动车登记地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信息撤消

(一)撤销、作废案件的处理。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分局)对本单位查处的违停案件,符合撤销或作废条件的,应由指定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处理。撤销、作废案件的处理实行专人操作,设立专门帐号。

(二)异常处理案件信息的解锁。

1、经市局直属一大队领导审批同意的异常处理案件,3起内由市局直属一大队领导解锁。

2、经各县(市、区)局(分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异常处理案件,3起内由各县(市、区)局(分局)领导(或大队长)解锁。

3、需异常处理的案件超过3起,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统一解锁。

4、市局、各县(市、区)局(分局)对撤销、作废案件的处理应当采取审办分离的办法,且每月案件处理数不得超过200起。

八、档案管理

(一)专人管理。市局、各县(市、区)局(分局)要选拔执法能力强、工作认真的队员,专门从事对违法停车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文书领用。《违法停车告知单》和《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查处违法停车的专用文书,必须严格管理,领的数量与用的数量必须一致。

(三)文书归档。案件结案后,全部材料按要求结案归档。照片、发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一同存入档案,一案一档。

(四)证据保存及移交。各县(市、区)局(分局)对违法车辆查处拍摄的照片要妥善保管,两年内不得销毁。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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