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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范文

时间:2022-06-07 05:45:23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有线电视的管理。传达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确保有线电视节目的平安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维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境内所有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有线电视分配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市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负责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网络整合、网络开发。

第四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传输节目。不得擅自变卦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技术参数和终止广播节目。确需变卦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有线电视节目应当依照节目预告播放。

第六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比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逾越其每天播出时间的15%。18点至22点之间,不得逾越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第七条凡是市内施工并装置有线电视网络的施工单位。必需持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装置)许可证》并到市网络公司备案。由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组织验收,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城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装置、应当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境内收看市有线电视信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网络公司料理收视手续。

第九条敷设有线电视线路进行线路维修时。

第十条在城镇建设中。应当向市网络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市网络公司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接到答复的可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投诉。所需要费用由申请者承当。移动、撤除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市网络公司组织进行。经有关部门批准迁建的迁建人应当及时通知网络公司组织移动或撤除有线电视线路。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修线路。可能影响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的应当于3日前通知市网络公司;市网络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示。

第十二条市网络公司应当在收取用户初装、迁移等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置工作。

第十三条市网络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规范、办事顺序和维修、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公布收费规范、时间及方式。市网络公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时。

第十四条市网络公司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和故障报修登记服务制度。市网络公司应当立即抢修。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有线电视出现故障。属于终端设施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排除,属于传输线路故障的应当在72小时内排除。因灾害或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排除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市网络公司在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

第十五条市网络公司为用户提供初装、迁移、收视、入网等服务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规范收取服务费用。由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提出,有线电视各项服务费用的规范。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有线电视服务费用于有线电视事业。

第十六条用户应当及时缴纳收视费。对拖欠收视费2个月以上仍未补交的用户停止传送信号;超越3个月仍未补交的用户,用户应该按月缴纳收视费。视为其自动放弃收视入网户籍。并依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用户装置有线电视后,被停止传送信号的用户申请恢复的需补交所拖欠收视费。期间可以申请报停,并料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有线电视传输线路与相连接的紧固件和有线电视专用电源线路上挂接其它线缆和杂物、遮挡、覆盖、掩埋有线电视线路、器件及附属设施;

(二)擅自接挂、改动、调整有线电视设施、加装用户终端、连接非有线电视设施;

(三)截传、干扰、解扰有线电视信号、偷窃、破坏有线电视设施及其标志物。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对所利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市网络公司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弥补。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并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从逾期之日起至故障排除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责令其改正,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偷窃、破坏有线电视设施及标志物,危害有线电视平安播出的由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专用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损坏有线电视设施无法恢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每日向用户支付交费金额1%的弥补费。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同时冒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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