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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2-08-18 04:48:14

生态环境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环保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而制定本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工作,深化制度管理,增强纪律约束,提高工作效能,提升队伍形象。

2、本制度依据《劳动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关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人社发〔2018〕38号)以及《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发〔2014〕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通知》(办发〔2013〕38号)、《关于印发〈县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病休医疗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涟监发〔2013〕2号)、《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涟办发〔2014〕2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3、本制度约束对象为生态环境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用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

4、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考勤,考勤方式采取电子考勤机与人工抽查等方式综合考核,以电子考勤记录为基础、人工抽查为辅助。对于派驻在外、因公外出的工作人员,由接受派驻的单位负责考勤,或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考勤。

5、考勤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的作息时间,在考勤机上分别进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不得漏签。

6、各科室、各单位(一下简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与请销假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加强批评教育和思想引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纠正,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严重违法本制度的人和事。

7、办公室负责全系统考勤与请销假制度执行的监督与考核。

三、请销假制度

8、本系统所有工作人员休假应主动履行请销假制度。

9、审批权限:半个工作日及以下的临时外出、短时请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1-3个工作日的请假,须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4-15个工作日的请假,须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主要领导签批;16天以上的长期请假,须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再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研究,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批。

主要领导请休假、公务外出须按市局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公务外出,不论天数,均须向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报备手续;部门负责人请休假、公务外出,不论天数,均须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10、工作人员请休假,应主动填写《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单》(附件1)或《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按审批权限,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存根联由请假人所在部门留存。

11、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书面请休假手续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先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按审批权限征得有关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12、请休假到期后,休假人应及时返岗工作,并于返岗当日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当面销假(遇节假日顺延),未履行销假又未重新办理请休假手续的一律视同“逾期未归”。

四、请休假类别及规定

13、临时外出。工作期间因私事等原因,需要短时间外出(最长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获得同意。

14、带薪年休假。严格执行《关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的通知》要求,实施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局聘人员参照执行,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年休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局聘人员按照在生态环境局工作年限计算假期。

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达到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又不足2倍的,按照实际超出天数抵冲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达到本人年休假天数2倍的,除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下一年度仍不享受年休假。

15、事假。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工作人员每年有5天的事假天数可机动使用。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扣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不含5天)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不含5天)的天数,应抵冲下一年的年休假天数;如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又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且超出20天以上的天数,应按日工资额从请假人工资中扣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达到20天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再批准其事假申请。

非公派脱产学习,应按事假情形履行审批程序、备案手续。

工作人员自发参加体检(非单位集体集中组织的体检),应尽可能安排在周末双休日进行,如需要在工作日进行的,按事假情形履行审批程序、备案手续。

16、病假。工作人员看病、复查、复诊、连续治疗、间断治疗、康复休息等情形均须请病假,按程序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请休病假4-15天的,须提供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否则不予审批。请休病假15天以上或累计2个月以内的,须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生医嘱、住院证明、费用发票等相应材料,否则不予审批。

请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请休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须填报县《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离岗审批表》,附县医疗鉴定小组鉴定证明材料,经局党组集体审核,再经县有关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后,经县审批的批件须报局办公室备案,请假人申请的病假假期有效,否则不得休假。如请假未获批准,应即刻复岗上班,同时对实际已经产生的休假天数抵冲当年年休假,当年不够抵冲的可再抵冲下一年年休假,如仍不够抵冲按日工资额从其工资中扣除超出的相应天数。

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病假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请休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请休病假超累计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到天):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请休病假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到天):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病假工资全额发放。

17、婚假。工作人员请休婚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附结婚证复印件,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法定婚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延长婚假10天,共13天。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不计入婚假天数。

18、产假、小产假、丈夫护理假。工作人员请休产假、小产假、丈夫护理假等,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并附结婚证复印件,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产假: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生育规定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可在预产期前15日起请休。

丈夫护理假:男性职工因其配偶分娩,享有15天的丈夫护理假。丈夫护理假,可在配偶生产期前3日起请休。

小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需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为工作时间,但仍须履行请假。

哺乳时间:工作时间,女职工在婴儿哺乳期内(未满1周岁)每天享有2次授乳时间,每次60分钟,含路途往返时间。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不计入上述产假天数。

19、丧假。工作人员请休丧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单》,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或参照“第12条”办理)。

丧假范围:配偶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专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不计入丧假天数。

20、补休假。工作人员值班、加班且没有享受补助的,可以补休相应的假期。

补休假应在不影响岗位工作的前提下,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单》,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补休假不计扣年休假天数。

21、其他假期。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其他可请休假的情形。

五、迟到、早退与旷工

22、非不可抗原因、未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迟到、早退:

未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的;

未按时在考勤机上签到、签退的;

未到下班时间就去使用午间工作餐的;

会议、学习、劳动等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或离开的;

考勤记录中显示迟到、早退且人员去向登记簿中没有载明的;

节假日、双休日和“12369”夜间值守等值班工作中,未按时到岗、离岗的;

工作期间临时外出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在上级督查、抽查、考核中被认定为迟到、早退的。

23、非不可抗原因、未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最终批准,擅自缺席或脱岗半天以上的;

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或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未参加会议、学习、劳动等有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节假日、双休日和“12369”夜间值守等值班中缺席的;

考勤记录中显示旷工且人员去向登记簿中没有载明的;

在上级督查或局抽查、考核中被认定为旷工的。

六、免责条款

2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堵塞等不可抗因素,未能按时到班,并按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备的;

工作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发生意外、突发急病等情况,未能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查属实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的。

七、值班、加班

25、值班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参加由单位统一安排的值班、“12369”环保热线夜间值守等情形。

26、加班指:因领导安排、指派或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在规定作息时间以外从事工作的情形。

27、工作拖班、拖点或2小时以内的延时工作,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以及规定作息时间以外到班上收文、收电等工作,不计加班。

28、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参加各种层次的会议、有组织的集体活动等情形,按实计作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因公去外地的,不计加班。

29、各部门应规范登记值班、加班情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以局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为准。

30、值班、加班情况应由所在部门提供,每月底报办公室备案,作为补休假、工作餐的重要依据。

八、午间工作餐

31、充分考虑环保工作事务繁忙、午间休息间隔时间较短、交通高峰期路况压力等因素,在全系统实行午间工作餐。

32、午间工作餐适用范围为市生态环境局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含局聘人员、借用人员),以上个月出勤情况为基准,为每个工作人员提供定额的午间工作餐,定额标准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33、午间工作餐由办公室根据办公室出具的考勤结果,按月计发餐券。工作餐以半日为单位,缺勤半天的则当日工作餐减半,缺勤1天的则当日工作餐扣除。

34、请休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假、补休假等情形,按实际休假天数不计发工作餐。年休假、因公外出等情形,按实际天数计发工作餐。值班、加班未安排用餐的,按实际天数计发工作餐。

九、结果运用

35、考勤统计兑现工作按月实施,月初对上月度的考勤情况进行核对、汇总,经局党组主要领导确认后公布、公示,按月形成《环保系统考勤情况月度通报》。

36、本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奖金兑现、绩效工资兑现、午间工作餐安排、劳保福利发放、年休假安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7、违反本制度被县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不得评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不含)以上格次。在考勤工作和请销假制度执行中,对有关部门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搂护、执行不力等问题,局党组将从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附则

38、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文件为准。

39、本系统之前印发的有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自印发之日起以本制度为准。

40、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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