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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2-04-04 03:59:03

市政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办字〔〕137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省、设区市监管以外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力、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适用本制度。

上级政府和部门授权、委托、指定本市监管的中央、省、市(地)属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大型企业集团及下属生产经营建设相对独立的基层单位等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监管和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重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发生工伤事故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

(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确定,报请市政府同意。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市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煤矿企业除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管理期限届满时,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企业(煤矿企业除外)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涉及到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其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须每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由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每月须向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并报请上一级部门每季检查一次。对于被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到整改达到要求,并报请上一级部门每季检查一次。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市新闻媒体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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