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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资产管理条例范文

时间:2022-01-04 02:55:58

市属企业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市属一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和政府授权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国有独资、控股及相对控股的企业适用本条例;国资参股企业原则上由履行国资权益的出资人代表在企业内按本条例主张权益。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管理条例;未纳入市国资委实行“三管统一”监管的企业资产和市属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资产及政府出资设立的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资产,由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资产的工作职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经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产权登记

第四条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要求。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国资委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市国资委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进行年度检查登记,报告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评估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并由评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评估项目约定书实施评估。

第十条评估结果应在被评估单位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的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处置实物资产应报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

2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应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文件.

3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8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

9其它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申请后。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市国资委组织人员对资产、账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

1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总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的由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评估价为底价。企业应向市国资委重新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要求交易方提供市国资委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车辆、设备)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市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由市国资委监管。

第五章联营投资和合并、兼并

第二十条企业对外投资、联营。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境外投资。再按其他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其资产可不进行评估,可按清算价值无偿办理资产划拨手续。除此之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视同产权交易,按本文第二章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对外投资联营。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投资可行性分析;

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4草签的投资或合并、兼并协议书;

第六章资产租赁与抵押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外资产租赁。承租人应缴纳租赁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出租。采用市场竞争的方法,以出价高者承租的原则实施。应比照资产处理的管理条例交市产权交易机构进场公开交易。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转及完好。

第二十六条企业抵押资产应报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担保法》规定,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按时报送会计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一经发现,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不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权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纪委《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从之日起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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