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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勘探开发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03 03:13:33

油气勘探开发管理办法

为从根本上规范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秩序,有效遏制油气开发领域出现的违规行为,促进我县油气开发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长石油天然气产能释放问题清单的通知》要求及中省市关于油气勘探开发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强地企合作,盘活资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全力为油气生产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地企互利共赢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全面加快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为顺利实现我县“十四五”能源发展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基本原则:

1.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2.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所有涉及油气开发类项目建设都要在县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坚决杜绝各自为政,设置障碍等影响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的行为。

3.坚持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与土地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用地,保护环境。

4.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油气企业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各部门、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公开、公平、公正地协商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5.坚持简政放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充分满足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需要。

管理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油气勘探开发项目是指: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油气勘探开发或者利用我县油气资源进行生产经营及相关各类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如下类别:

1.油气钻井类: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等地下资源的勘探开发项目。

2.油气生产经营类:集油站、集气站、天然气应急站、油气管输站、LNG站、CNG站、汽车加油气站、石油伴生气、天然气气化等油气生产加工建设项目。

3.油气运输类:油气管输、油气车载运输等。

4.附属设施类:各种油气生产加工基地、厂部、办公场所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建设项目。

5.生态补偿类:井场道路绿化、文明井场建设、退井还田等。

6.钻前工程类:油气井场道路建设、钻井生产生活用水、挖泥浆坑等相关配套建设。

第四条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管理的对象是与油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类法人、自然人,具体如下:

1.各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及油气开发项目承建单位、个人。

2.各类钻井作业企业。

3.油气资源运输企业,包括管输企业。

4.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相关部门、乡镇、城市街道办、村组及群众。

5.油气生产经营企业。

项目建设

第五条项目申报审批:

各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实施,首先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县石油协调办报送项目建设申请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类别、投资规模、地位坐标、占用土地类型、占地面积、所处行政区划位置等,为项目建设做好充分准备。县石油协调办接到申请并请示县政府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环境、水务、退耕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村组和用地企业集中现场踏勘,并现场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若无异议,则报县政府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第六条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油煤气勘探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建设批复文件,油气勘探开发企业持批复文件方可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各相关部门未见到批复文件不得私下给予办理,县行政审批局要做好项目备案和审批把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开工:

油气勘探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县石油协调办提出开工申请,县石油协调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开工资格审查,同时对项目承建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经审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给予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签发《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开工通知单》,并负责召集土地、林业等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村组,全力配合建设单位在3日内完成附着物清点、土地丈量、工程测算、协议完善、关系协调等项目实施前期工作,督促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配合建设单位尽快开工,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经审查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严禁违规操作。

第八条项目实施:

所有油气开发类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企业主导工程设计、预算、发包,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保障开发环境,县石油协调办和油气企业监督管理的模式进行。

第九条对于各类油气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投标前告知县政府和县石油协调办,在条件相同且不违反《招标法》规定的前提下,应按照地企互利、支持地方经济、惠及当地百姓的原则,优先选用当地具备资质的企业参与招投标。

第十条涉及占用国有林地的油气开发井场道路土建、绿化工程,油气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本着保护生态、共谋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钻井生产用水、井场扩修、井区道路维修、油气管线开挖等其他技术要求不高的劳务,由项目承建单位在所在乡镇、街道办的监管下,以选择当地工队为主,通过公开竞争或招标的形式,自行确定施工对象。油气钻井生活用水由项目所在村组确定供水人。坚决杜绝欺行霸市、强卖强要、自定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油气企业必须与项目建设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严禁随意扩大工程量或变更工程设计,严禁转包和分包工程。油气企业要全程做好技术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所有油气勘探开发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县石油协调办,由县石油协调办会同项目单位、乡镇(街道办)现场检查,确定无违规建设和遗留问题后,方可给予工程验收结算。对不按规定施工、损害群众利益,且不及时主动化解的施工单位,坚决禁止给予验收结算,同时不得撤离施工现场。

规范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所有涉及油气勘探开发类项目收费(征占类收费、补偿类收费、赔偿类收费等)必须依照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凡中省市未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开展收费,企业应拒绝缴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及补偿,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若中省市对收费标准进行重新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相关部门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做好“一站式”服务,全面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严禁强行向企业收取各类协调费、赞助费、经验费,以及转嫁有关费用抬高市场行情等行为。

第十五条钻井生产供水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原则,一井一价,由所在乡镇、街道办负责据实测定,上限不得突破35元/每方。生活用水以满足供应为前提,上限不得突破400元/每日。

第十六条涉及对油气企业的各项规费、罚款收取必须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肃查处截留、变相收取及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十七条油气企业应及时支付各类费用,对涉及农民和村集体的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及时支付、张榜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推诿扯皮。征占土地的补偿标准依照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当年区片综合平均地价最新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本县现行项目建设最新补偿标准确定执行。

建设环境保障

第十八条油气项目建设环境保障由县石油协调办总牵头,公安、自然资源、环境、水务、退耕、乡镇(街办)及其他涉及的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支持油气勘探开发就是发展经济的理念”,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密切配合协作,全力维护油气企业正常生产不受干扰,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乡镇、街道办职责:认真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化解涉油气矛盾纠纷的主体责任,一旦发生涉油气干扰阻挠事件,乡镇(街办)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处理。干扰阻挠事件影响重大的,及时向县油煤气资源勘探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汇报,迅速妥善化解平息。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要全力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对于无理取闹、借故阻挠企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乡镇(街办)要协助油气勘探开发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请求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2.公安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有警必接、有案必查,依法查处打击以用水、压路、污染、毁苗、震房、压裂、侵占阴宅阳宅等理由,干扰阻挠油气勘探开发的人和事,严惩恶意敲诈勒索企业财物、强行索要工程、拦路、断水的违法行为。集中侦破开井盗油、盗抢原油、偷盗袋装原油、破坏油气设施、破坏公路设施盗贩原油和非法采集、加工、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伴生气案件,重点打击油头、油霸和“专业人员”盗贩原油、企业职工内外勾结盗贩原油等涉油违法犯罪活动。

3.自然资源、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职责:积极发挥化解调处涉油气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主动研究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科学搭建服务平台,认真宣传中省市油气勘探开发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化解矛盾纠纷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帮助企业制定相应补偿标准,监督油气开发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4.县石油协调办职责:对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建设环境保障总牵头、总协调。负责受理有关油气勘探开发矛盾问题举报投诉;负责油气勘探开发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和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解释;负责督促油气企业及时兑付各类补偿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经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的矛盾纠纷,由相关部门、乡镇(街办)共同拿出处理意见。对拒不接受调处意见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对在矛盾调处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因矛盾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县石油协调办设立油气勘探开发环境保障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有关油气开发乱收费及环境保障不力的举报投诉,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向纪检等相关部门移交。油气企业要加强对社会化油气工程技术服务队伍管理,对乱开口子支付超标准费用引发矛盾纠纷的,要严肃查处和追责。

第二十条对于油气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数额较小的,按实际由油气企业支付;大额罚款的,必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执法过程中,要求企业停产、封井、封路的,必须事先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县油气勘探开发“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甘政发〔2013〕4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石油协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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