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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11 04:18:06

发展和改革局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我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使用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省省级调拨应急物资规程(试行)》(应急函〔2019〕173号)、《市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应急〔2019〕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是指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采购、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以及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受灾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我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是指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直接管理的市安州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及乡镇设立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站、点(以下简称“储备单位”)。

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制定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年度购置计划。

年度购置计划根据《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2016-2020年)》(民发〔2015〕182号)规定,结合上年我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年度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现有库存情况制定。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11月前制定下一年的年度购置计划,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我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备情况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包括入库、出库、库存和需轮换、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轮换、报废时间等。

第六条年度购置计划由区应急管理局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拟定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按程序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采购。

特殊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局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

第七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要加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定期盘库,物资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留有通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存有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备单位每月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统计表及使用情况,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第三章调拨管理

第八条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下达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调拨指令。

第九条遇到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乡(镇)自储的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不能满足当地救灾工作需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需求以书面形式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调拨、调动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数;需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等。

区应急管理局研判后,由相关股室填写《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审批表》(见附件1)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核,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出《市安州区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通知》(见附件2)。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先电话报区应急管理局,批准调拔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市安州区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通知》(见附件2)后,应及时办理出库事宜,并回报《市安州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出库回执》(见附件3)。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调拨指令进行物资调拨后补办相关调拨手续。

调拨指令下达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完成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出库,由接收单位负责将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在第一时间安全运抵灾区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接收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及调拨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第一时间掌握调拨信息,为救灾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所接收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入库、存放工作,并将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及时抄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若调拨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四条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据情向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提供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道路不畅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解决。

第四章使用、回收、置换和报废

第十五条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由储备单位或储备单位所在乡镇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纪委监委、区财局批准后按程序作报废处理,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区级国库。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制定物资补充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补充购置费,及时完成物资补充工作。

第十六条区级应急救灾所需粮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储备,乡镇应急救灾所需粮油由乡镇按规定储备,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自然灾害风险研判和救灾需要进行调拔补充。调拔至乡镇储备站、点的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粮、油,乡镇应单列台账进行管理,储备站、点应在粮油到期前1至2个月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置换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纪监委、区财政局批准后,乡镇方可联系生产厂家置换相同质量标准的产品,置换完成后乡镇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专项用于应急救援、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接收管理单位要对使用对象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教育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出售、出租和遗弃应急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八条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及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接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监管,做到发放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将发放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救灾工作结束后,使用回收类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组织要及时清理回收类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乡镇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站、点对回收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要进行维修、清洗、消毒,妥善保管,无使用价值需进行报废的,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流程进行报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禁止性规定造成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损毁的,依法责令赔偿。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追回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

(二)过失造成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贪污和挪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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