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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专项贷款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10-11 02:50:16

扶贫专项贷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脱贫步伐,结合县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成立自治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管办),从县政府农工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扶贫专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扶贫专项贷款由合作银行贷给所确定的县内农业企业,采取产业扶贫模式带动扶贫开发重点村发展增收产业。

第二章贷款确定及协议签订

第四条县专管办从县农业企业中优选出拟承贷主体,提请扶贫专项贷款联席会初步选定,由评审组评审后报联席会最终确定。

第五条县专管办与承贷企业签订《扶贫专项贷款使用协议书》。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县专管办监督承贷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扶贫专项贷款户;合作银行安排专人负责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工作,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和封闭运行,资金流转一律通过网上支付。

第七条县专管办根据承贷企业提交的《扶贫专项贷款使用申请》,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贷款使用额度,向合作银行开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根据《放款通知书》及时拨付扶贫专项贷款。

第八条承贷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努力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方案》和《扶贫专项贷款使用协议书》条款规范使用专项贷款,县专管办及合作银行要强化贷后监管,规避信贷风险。

第九条实行扶贫专项贷款特派员制度(以下简称“特派员”)。特派员分为驻村特派员和驻企特派员,所选派人员报县专管办备案。驻村特派员由县扶贫办统一派驻管理,从各贫困村对口帮扶工作队人员中选派;驻企特派员由县财政局统一派驻管理,从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财务人员中选派。在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期间,驻村特派员每周驻村不少于3天,并做好资料收集工作;驻企特派员要随时掌握企业资金流转动态,每周五前向县专管办报送资金流转情况。

第四章财政贴息制度

第十条县财政局依据《扶贫专项贷款使用协议书》据实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承贷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将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银行余额对账资料报送县专管办。县专管办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整理好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县专管办每半年要对各专户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扶贫专项贷款运作情况、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承贷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审计、检查以及特派员对项目实施、资金流转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承贷企业贷款使用及偿还情况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对不按《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方案》使用资金或出现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的承贷企业,直接列入县政府扶持黑名单,由县政府农工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同时,由县专管办依法申请对违约企业资产进行封存、拍卖,用以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专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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