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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税信息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10-29 10:49:57

治税信息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协税护税、综合治税工作管理水平,不断拓宽增收渠道,挖掘增收潜力,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交流体系,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条涉税信息是协税护税、综合治税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税源管理的基础数据,是强化税源管控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依靠信息网络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交流,及时掌握税源动态,防止税款流失,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可持续增长。

第二章涉税信息工作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国税局局长和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国税、地税、发改、住建、民政、招商、质监、国土、工商、商贸、教体、卫生、文化、城中村改造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财政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涉税信息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部门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工作;国、地税部门负责涉税信息的逐项分析、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整个管理办法的制定,确保涉税信息交流有序、顺畅,并采集、传递财政涉税重大项目信息;

国、地税部门负责征集来的涉税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和利用;

发改部门负责提供、传递辖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项目备案立项、投资规模等信息;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传递建筑管理工程立项、投资、开工、竣工等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传递辖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认定、批准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信息;

招商部门负责提供、传递招商引资规划、项目引进、立项、投资额等信息;

质监部门负责提供、传递辖区组织机构代码等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传递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过户、变更和土地征用、收储、供应计划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传递工商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商贸部门负责提供、传递煤炭、成品油企业布点、年检、换证等初审信息;

教育、卫生、文化部门负责提供、传递本系统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审批、变更、注销、年审等信息;

城中村改造办负责提供、传递城中村改造、城市综合体建设规划、项目开发建设等信息。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1-2名财务或管理人员负责涉税信息联络采报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

第三章涉税信息采集

第七条综合治税信息采集要以满足加强税源管控,增加税收收入为前提。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对涉税信息的采集,要细化采集类别,规范采集方式,拓宽采集渠道,提高采集质量。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分类、汇总,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重点做好本单位涉税信息的采集。采集内容:

1、日常涉税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变更、注销、吊销、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民办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教育、卫生、文化等系统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的审批、变更、注销、年审等各类涉税信息。

2、重点涉税信息。包括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额度及进展,各类工程项目规划、开工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过户、变更和土地征用、收储、供应计划,招投标信息,工程款结算、工程决算等各类涉税信息。

第四章涉税信息传递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应将上月掌握的本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于每月5日前上报;对于重点涉税信息,必须一事一报、即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所有涉税信息要通过书面形式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及时送达税务部门,并报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涉税信息安全管理,书面信息和电子信息由专人负责采报,严防涉税信息泄密。

第十二条涉税信息的报送,由各单位经办人员签字、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及时上报,并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验考核。

第五章涉税信息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税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明确信息接收、分析、处理各环节的职责,确保每一条涉税信息的及时、准确处理、反馈,以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要建立涉税信息处理跟踪制度,对信息的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有信息不利用、有问题不处理的现象,做到信息分析比对及时、情况处理及时、管理监控及时。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要将各成员单位信息提供情况、利用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按季度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及加强税源管理、增加收入的实际效果写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整体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必须妥善保管相关涉税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涉税信息安全。

第六章涉税信息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要每季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交流会,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安排部署工作。要加大对综合治税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利用工作的检查督查力度,定期对各成员单位涉税信息交流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涉税信息及时有效交流。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报、迟报、漏报、错报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区政府将适时采取诫勉谈话、停职、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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