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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园登记验证保护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9-17 09:13:52

茶园登记验证保护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化黑茶茶园的登记,建立可追溯的茶园管理制度,保障安化黑茶质量安全,促进安化黑茶产业发展,根据《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以下简称茶园)实行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审核、管理茶园登记证明,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茶园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茶园所有者可以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未经登记的茶园不得申请使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茶叶)主管部门负责茶园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茶园登记证明申请人应当是在符合《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安化黑茶原料生产的生产者。

茶园登记证明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茶叶局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管。

第六条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茶树品种名称;

(二)茶园方位、茶园环境、面积、产量等情况说明;

(三)茶叶原料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种类和使用时间、数量等农事记录以及农残和重金属等卫生指标检验报告书或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第八条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一)茶园(基地、茶场)是否在保护范围内;

(二)茶园(基地、茶场)建设是否符合《安化黑茶栽培技术规范》规定;

(三)茶园(基地、茶场)农残和重金属等卫生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黑毛茶生产是否符合《安化黑茶黑毛茶》、《安化黑毛茶加工技术规程》规定。

经核实符合条件后,方可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第九条茶园(基地、茶场)跨乡(镇)的,应当由茶园(基地、茶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在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共同核实后,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条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安化黑茶栽培技术规范》要求,对茶园环境条件、茶树品种、茶树种植情况及茶园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经核查合格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统一登记编号,报市茶叶局备案后,发给茶园登记证明。经核查不合格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受理申请的书面意见,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安化黑茶生产企业收购鲜叶或者黑毛茶时,应验明原料供应者的茶园登记证明,并提供与原料供应单位、个人的收购协议,建立原料生产、收购、销售台帐和茶园基地档案,以备查用。

第三章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茶园登记证明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及市统计局2011年版行政区划编码编制。

第十三条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由12位行政区划代码和4位茶园登记顺序编码组成,共有16位。分成以下两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一位至第十二位,表示省、市、区县(市)、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包括社区)五级行政区划代码;

(二)第二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十三至第十六位,表示茶园登记顺序编码。

第十四条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第一部分的含义分别是:第一、二位代表省;第三、四位表示市;第五、六位表示区县(市);第七、八、九位表示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第十、十一、十二位表示村委会(包括社区)。此部分编码按照市统计局的行政区划编码(2011)录入。

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第二部分的含义分别是:第十三至第十六位表示茶园登记顺序编码,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写(即0001-9999)。此部分编码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茶园登记证明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茶园登记证明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注销,报市茶叶局备案。

第十六条茶园登记证明长期有效。茶园登记证明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在内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茶园登记证明持有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督促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收回原证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化黑茶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证明的登记内容进行一次核查。

第十八条市茶叶局应当做好茶园登记证明的统一管理工作,对全市茶园登记情况进行备案、抽查。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茶园登记证明工作经费,按照《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市黑茶产业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条发放茶园登记证明的工本费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成本费中给予安排。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有虚假的,对于经办人和主管负责人,建议所在单位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登记证明》办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职、渎职,审核把关不严,错发或乱发茶园登记证明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个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属其他人员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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