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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企业知识产权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9-14 08:21:10

镇委企业知识产权监管办法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县企业专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县战略,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不断扩大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变技术优势为市场优势,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变无形资产为有形资产,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县域经济发展能力。

二、目标和任务

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培育工程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滚动式发展。从2012开始启动,逐年逐步推开,培育期限为2—3年。通过引导培育发展壮大,全面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能适应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且不低于研发费用的10%;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纳入对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掌握行业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高度重视技术创新,逐步掌握本行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专利年申请量增长20%以上,发明专利所占比例不低于20%;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居县内工业企业的前列,力争跨入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行列。

(三)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率。建立起本企业实际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把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作贯穿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以及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提高新产品、新技术和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开发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设立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认真兑现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率要达到80%以上,50%以上的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按30%的速度逐年增长。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增强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要达到100%;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一批熟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独立处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三、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在县境内的各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1.企业在县注册登记、纳税;

2.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队伍或长远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有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和专、兼职的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对知识产权的经费投入有保障;

3.年累计有效专利申请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专利授权率50%以上,并保持逐年增长;

4.有效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

5.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2.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思路和设想等;

3.专利清单、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现场考察,报县人民政府审核认定。

四、组织与实施

(一)试点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牌为“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二)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三)试点企业每年11月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1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一同报送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和检查。

(四)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提出年度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保留试点企业资格,继续拨付相关资金;不合格者责令整改,停止拨付相关资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试点企业的资格。

五、经费管理

(一)试点企业必须对知识产权试点经费进行专项管理,主要包括企业自身投入经费、县财政拨付的试点经费(含专利研发或专利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争取上级立项并与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的资金等。

(二)试点企业经费开支范围

1.建立企业专利信息平台及知识产权数据库;

2.企业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3.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4.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来企业指导、咨询和服务;

5.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6.利用于专利开发或专利成果实施转化项目专项。

(三)试点企业应认真编制试点工作年度推进计划和经费安排预算。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安排预算和上年度考核检查情况,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确定试点经费项目计划草案,试点经费每年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按照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必须独立科目,专款专

用。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将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企业投入不到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六、考核和验收

(一)试点企业应在试点期满1个月内向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填报《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验收表》(见附件2)。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和评审验收。

(二)验收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等。

(三)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考核验收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企业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且成效突出者,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并给予适当奖励;基本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1.未完成《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目标和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4.超过规定的试点期限半年以上,且未通过县政府批准延期的。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

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视为不合格,撤消试点资格。

七、扶持政策

被县人民政府认定为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可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一)由县财政适当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企业专利申报、宣传培训等。

(二)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专利转化项目,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优先立项,并积极向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推荐。

(三)在知识产权培训、专利信息服务,企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企业实施的专利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向上级推荐参与省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五)试点企业验收合格并成效显著的,奖励3000元;被列为市、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000、10000、15000元。

八、附则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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