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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项目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9-13 08:49:43

村镇项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增强项目资金支付、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证项目资金公开、安全运行,促进项目实施,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专项拨款和县财政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含有偿使用资金)、各类基金、财政蔸底的各项贷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上级确定的建设用途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借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二)使用效益原则。加强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的日常管理,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各项配套资金,达到资金投入目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直达项目原则。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严格审核项目资金支出凭证及相关资料,直接划拨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

第四条项目确定条件

(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利于支持县域经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点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有发改部门核发的批文。

第五条项目确定时间: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年度财政预算申报期间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超过期限报送的项目,县财政原则上不在当年安排资金。

第六条项目评审:对投资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七条项目资金安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章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填制项目资金使用报批表,说明项目资金的来源、性质、主要用途、使用方案及申报理由等,送财政及发改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和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项目主管部门首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概)算文件;

(二)项目实施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书复印件;

(三)发改部门批文及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直接落实到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发改部门批准变更或调整通知后,方可变更或调整计划。

第十条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项目资金支出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属基本建设范围的和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监察和政府采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根据工程进度,凭正式税务发票或代扣税票,经审批后,预付项目资金,但预付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预算的70%;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部门确定的决算审查结论和合同条款结算工程余款。

第十二条项目因故中止,县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资金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部门须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清理帐务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财政部门。剩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

第四章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支付业务统一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按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业务,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局要设立专柜,安排专人管理,严格把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一律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分项目结算,与项目主管部门正常经费帐、项目工作经费帐严格分开。各项目资金要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该项目特有的使用范围、内容及标准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预(概)算及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和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支付专项资金时,应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项目主管部门与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争议解决的机构。

第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十八条国库集中支付局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资料,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局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的;

(二)单位和群众反映项目有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相关资料及项目实施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使用资金的。

第五章有偿使用项目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条经县领导批示安排的有偿使用的项目资金和急需调度的项目资金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具备法人单位资格)与财政部门签定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资金用途、占用费标准、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偿债抵押物,落实偿债资金收入来源和偿还时间,做到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建立偿债机制。设立“县偿债资金专户”,归集各类偿债资金。偿债资金来源如下:

(一)贷款建设项目本身收益;

(二)土地增值收入,包括交通道路项目周边建设用地;

(三)资产经营和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无形资产,如探矿权、采矿权、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地下管线使用权、收费权及其他特许经营权;

(四)国家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在建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还贷资金;

(五)县财政利用新增财力安排的偿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偿债资金;

(六)项目因故中止收回的剩余资金;

(七)县政府临时筹措的其他偿债资金。

第六章项目验收和工程管护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工程决算,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中标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专项资金使用报批表、报帐申请表、费用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报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要明确产权及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切实保证帐物相符。

第七章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本年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结余情况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书面报送本部门分管县领导,同时抄送财政、发改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是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工程进度及质量的把关。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制度。财政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看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项目工程是否完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程建设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解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程序,确保项目资金有序高效运转。发改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严格按程序审批项目,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县政府临时交办,对投资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对因截留、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对某一事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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