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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经费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18 03:34:29

科技局经费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当前科技经费管理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的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正透明、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科技专项经费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根据公共科技的要求,市科技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用于扶持各级科技型企业,用于支持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工程等。

(一)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二)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三)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四)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特色产业基地、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五)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六)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应急安排的科技专项、科技工程建设等各类科技项目。

(七)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和补助。

第三章科技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市科技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补助、科技型企业奖励,及其他符合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政府奖励、扶持支出。

(一)科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受理、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指经科技行政部门立项批准的科技项目在实施该项目时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补助。研发费用是指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主要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三)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包括: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平台整体创新服务水平有关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等的添置。

第四章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市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

(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市科技专项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专项经费汇总决算。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市科技专项经费年度总预算和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专项经费汇总决算。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科技局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围绕全市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专项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第十条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市科技专项经费的资助标准按《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11〕50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技项目预算的编制与绩效评审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技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申请、审核、审批、拨付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1、项目预算的编制应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项目的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的各项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符合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参照同类研究开发活动合理的支出水平,根据项目承担的基础和实际情况,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项目预算的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申请科技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审核。市科技局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对审核工作,不断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等工作制度。

(三)审批。市科技局汇总项目经费预算,重大项目经费的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根据批准的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预算,结合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额度、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状况、重大科技工程的需求,提出科技项目经费安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会签,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四)拨付。采用科技合同制管理的项目由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科技专项经费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立项时拨付50%,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50%(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急需确定的项目,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科技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但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科技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项目经费要单独列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加强对市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全面、规范、高效地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逐步建立科技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按原政策执行但执行期未满的,可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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