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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城乡建筑地规划许可管制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03 10:29:41

区委城乡建筑地规划许可管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0.00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八条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

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第九条建设工程自开工至建设项目竣工,必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按规范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

《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的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区域现状图、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及许可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和定位,并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灰线检验申请,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验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并填写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和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单,验线合格后项目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灰线检验:

1.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的;

2.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3.规划告示牌未按要求设立完成的;

4.现状地形与地形图严重不符的;

5.其它不符合灰线检验的情况。

第十二条房产、大型公建项目完成±0.00施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0.00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0.00复核。复核合格的,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在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工业项目逐步实行±0.00检测报告和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规划分局或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每个建设项目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跟踪检查,并将建设项目落实规划情况及时填入建设项目规划跟踪管理表。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抄告城管执法局,由城管执法局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良渚遗址保护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并报送有关竣工规划核实资料。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规定的资料,同时对建设项目中一些疑难情况,建设单位还应向规划分局提供说明材料,并经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签署意见,竣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竣工规划核实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经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规划审批要求;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公共配套有无实施;

5.征勘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的建筑和违法建筑;

6.涉及房产项目的物业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是否落实;

7.其它涉及规划审批时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所需各类实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由具有相应资质房产测绘单位测绘。

第十九条临平副城所有建设项目和其它地区的房产、大型公建项目,绿化部分的竣工规划核实由余杭区建设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前单独核实。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竣工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5%;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为3%;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部分为2%;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由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对于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在建筑高度控制地区之外,局部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高度的电梯房、设备房、楼梯房和屋顶水箱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误差。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且周边存在日照间距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在景观控制地带还需提交景观分析报告。多层低层建筑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其间距应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在办理规划批后修改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如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先接受国土余杭分局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或书面告知不予核实的理由。

规划分局在核实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实,处理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经规划分局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划分局和城管执法局、国土余杭分局、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完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责任分工机制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九条规划分局、城管执法局及受委托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建设单位应如实出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有责任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规划分局负责解释,原我区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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