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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地工业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11 03:25:45

飞地工业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的精神,调动乡镇及县直机关部门招商引资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构筑全县招商引资的大平台,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提速晋位、突围崛起,特制订本办法。

一、“飞地工业”是指在本县辖区内,由招商引资的乡镇(区)(以下简称“引资方”),引进县外客商到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等五大组团工业集中区或其他乡镇(区)(以下简称“承接方”)落户兴办工业企业。

二、引资方的责任:负责联络客商、项目洽谈、项目签约和项目报批、办证工作,参与场地选址,敦促投资商资金到位等项目引进各项工作;指定专职领导及人员主动与承接方联系,协助承接方做好项目投建的保障工作,促进项目顺利投建投产;协助企业做好报表上报工作。

三、承接方的责任:指定专职领导及人员参与引资方做好项目洽谈和引进工作;提供场地备选、征地、供水、供电、治安等项目投建和保障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飞地工业”的项目数和投产后形成的产值等指标计入引资方的年度工作绩效。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实际到资额的分成比例为:一是落户工业园区和金都工业集中区等五大组团工业集中区的,按引资方40%、承接方30%、土地所在乡镇30%的比例分成;二是落户其它乡镇(区)的,由引资方和承接方各按50%比例分成。

五、“飞地工业”在项目投建过程中和企业投产后所形成的税费分成比例为:一是落户工业园区和金都工业集中区等五大组团工业集中区的,按引资方25%、承接方50%、土地所在乡镇25%的比例分成;二是落户其它乡镇(区)的,由引资方和承接方各按50%比例分成。

六、利用县属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厂房、土地引办“飞地工业”的,所形成的税收在县乡财政体制中属乡镇(区)级收入部分,按引资方60%、县财政40%的比例分成。其它绩效指标计入引资方年度工作绩效。

七、县直机关是引资方的,由县财政按项目所产生建安税的30%奖励给引资方做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八、“飞地工业”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投资者出具引资方证明书;由引资方提出申请,报县工业办审核,并呈县分管工业的领导审批确认。

九、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区)与乡镇(区)、县直机关部门与乡镇(区)之间的“飞地工业”企业。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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