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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13 11:59:4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办法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也可采用信件举报和当面举报,地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大楼第10层)。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五)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六)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七)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八)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法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九)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场所等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十一)其它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四条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时,应提供有效线索或必要的证据。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属有意谎报、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关责任。

第五条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接受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安全生产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分部门调查处理。跨行政管理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举报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处理。

县安全监管局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交各相关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

由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县安全监管局。举报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安全生产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元到2000元不等的奖励。奖金由县安全监管局从非税收入中动支。其中,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的举报,一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金2000元。

第八条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对同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对在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所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及生产安全事故已在有关部门立案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安全生产举报人,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举报奖金根据举报人要求,可以以现金、电话费充值等方式支付,不得代领。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超过30天未领取奖金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举报,以及安全事故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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