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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06 03:02:07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非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重点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项目;

2、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四条市发改委、规划局要会同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做好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由市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建立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具体运行办法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前期准备

第五条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要依据储备库的重点项目,于每年的10月份,认真编制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意见书(包括项目内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等),项目概算编制要科学、真实。在此基础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各分管副市长要按照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设意见书,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重点审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资金来源的平衡性,并于每年11月底将初定项目及会审意见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于每年12月中旬研究审定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向市委汇报,市人大、政协沟通制度)。

第六条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根据市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批文,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于次年1季度前完成重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报批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市重点项目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确保重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在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原则上免于征收。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职责,并对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及时依法订立合同。并要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实行廉政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廉政合同》,并交纳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投标内容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和其他实质性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建设规模及增加投资的,要按照规定权限规范报批。变更权限标准为:所涉资金在五万元以内的(元条市重点项目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并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在重点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和矛盾,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送市重点工程的形象建设进度和投资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同时抄送市发改、规划、财政(城投)、效能办等部门。市效能办对市重点项目要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市政府授权市城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对重点项目实行资金台帐管理制度。市各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分项目及时向市城投公司报送下列资料(市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台帐资料登记表附后):

1、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2、项目资本金以及中央、省、市配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

3、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4、经过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施工图纸;

5、项目公开招投标的相关文书;

6、施工合同、征地协议、拆迁补偿协议、监理合同等;

7、市城建交通投资公司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城投公司统一供应。市城投公司对进入资金台帐管理的项目,要按项目建设的进度序时进行拨款。对项目竣工后资金的拨付,按工程招标合同的总金额65%到位。同时要及时对竣工项目进行审计,并按项目合同要求,在保修期满后结清剩余建设资金。

市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杆线移位等费用按实际支出拨付。

第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或严重失真的;

(六)挪用、转移、截留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八)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和其他实质性内容的。

第六章审计验收

第十四条市重点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对市重点项目要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进行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决算审计要在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齐决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市重点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办法另行发文)。市重点项目须经市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由市分管市长牵头,市发改、规划、城管、财政(城投)、安监、消防等部门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市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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