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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工作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06 09:08:54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二条 监察机关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登录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情况;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三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全程监控,通过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在电子监察系统内设置满意度调查表,在审批申请人中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进行调查;

(四)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纠错状态,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的当天发出黄色预警提示信号,督促工作人员尽快办理;对超出承诺办理时限的审批行为发出红色纠错提示信号。行政审批事项在部门承诺期内没有办结,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该部门放弃审批权力,已经默认通过审批,该项目可以延续到下一环节进行操作,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第五条 对受到红色预警提示的部门和个人,由纪检监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受到红色预警提示一次的,由所在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受到红色预警提示两次的,由市监察局督办,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受到红色预警提示三次及以上的,对所在部门通报批评,同时,可以对直接责任者和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建议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

第六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情况依据自??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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