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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印发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05 05:03:04

县政办印发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办[]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办字[]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气象协管员与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统称为气象信息员。

第三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乡(镇)与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气象信息员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与气象灾情上报工作。

第二章气象信息员的产生

第四条各乡镇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各行政村支部书记为本责任区内气象信息员;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气象信息员。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本乡镇和所辖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气象信息员有关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职务)及时报到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应及时将各学校的气象信息员有关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报到县气象局。县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信息员资料数据库。

第六条气象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所在单位将新的气象信息员信息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及时推荐新的合适人选。县气象局要及时更新气象信息员数据库。

第三章气象信息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气象信息员的权利:

(一)第一时间免费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气象科普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气象信息员的义务:

(一)负责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责任区(单位)内的社会公众,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行动的组织实施,努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二)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情上报县气象局,并协助县气象局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三)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等气象知识的科普宣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四)乡镇气象信息员应负责对布设在本责任区内的自动气象站等气象探测设备进行简单维护及安全巡视工作,防止气象探测设备被盗或人为损坏。遇到影响气象探测设备安全运行的其它问题,应立即报告县气象局;

(五)协助做好其它有关气象工作。

第四章气象信息员的培训

第九条全县气象信息员的培训由县政府组织召集,具体由县气象局负责集中培训,使气象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条气象信息员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一条气象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及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区域自动气象站简单维护等。

第五章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县气象局应在组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上,建立气象信息员手机短信用户群,确保气象信息员能在第一时间内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县气象局应设立气象信息员报灾电话,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第十四条气象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板报、电话、敲锣、上门或其他因地制宜的方式,尽快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五条气象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将灾情信息通过电话及时上报县气象局。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县气象局接到上报的灾情后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即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灾情信息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共享。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气象信息员上报的气象灾情信息,经县气象局调查属实后,以乡镇和校区为单位给予同一灾害事件的第一报告人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气象信息员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或为套取奖励报告虚假信息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解除其气象信息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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