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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出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3-31 02:48:39

县政出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和《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三条补贴标准

1、对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注:换购车不受购买地限制,如不属换购,新购则必须购买省内指定的5家企业的中标车型)

2、对购买产轻(微)型载货车(已享受换购补贴政策的除外)单价5万元以下的,每辆定额补贴1500元;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

3、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4、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以上产品补贴金额按比例计算的,按价税合计(即车价加增值税)确定补贴。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四条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县内具有农业户口的消费者新购产轻(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4、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消费者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第五条补贴产品

1、轻型载货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载货车。

2、产轻型载货车。目前包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保定大迪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五家汽车公司中标的有关型号轻型货车

3、微型客车。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4、摩托车。

以上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型号以财建[]99号《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所列为准,产品购买地没有限制,但必须挂牌照,并且要求两年内不能过户。

第六条有效时间:汽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时间为年2月1日至年1月31日。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

(一)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二)新购产轻(微)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三)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四)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第八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进行现场拍照(照片要求显示下乡产品标识),同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2、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申报账户是否本人账户;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盖章,对于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通过“汽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系统开通后),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补贴资金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由购买人提供相关信息,财政所填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财政所、业务银行各1份),要求双方签字盖章后,由财政所持《申报表》)到业务银行办理兑付手续;业务银行根据《申报表》将补贴资金拨到购买者储蓄存折。

(四)各乡镇财政所及时到业务银行索取兑付手续,同时在每月终了5日内,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上报县财政局。

(五)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单位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系统开通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申请退货成功后(系统开通后),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销售单位见到签有乡镇财政所退货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乡镇财政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这项工作认真负责,做好备案、审核及发放工作。在兑付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为确保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到农民手中,县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动态监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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