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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3-07 08:16:11

市级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破解州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制约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州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贷联保贷款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向银行联合申请贷款。各借款人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金融机构据此发放一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通过联合体成员企业来实现联合贷款、联合担保,起到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分散风险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州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诚信经营,主营业务突出,产品质量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市场,成长型较强并纳入州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服务平台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相关管理单位及职责

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是州中小企业联贷联保贷款推行的牵头部门,按季向成员单位通报项目和企业贷款需求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政、银、企以及协会成员之间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使三方在对等信息共享条件上实现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组织协调对联贷联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并根据业务运作情况建议州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的优势产业,推动优质联合体的建立,积极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高、还款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定贷款对象。

州财政局在贷款发生风险时,负责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29号),及时拨付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将联合体成员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建立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及信贷资金风险监测制度。

第五条辖区金融机构根据各自信贷准入原则,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推荐项目进行调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发放贷款。

第三章原则、程序

第六条联合体的组成

(一)联合体组成原则

联合体的组建遵循自愿原则,可以是企业自主结合,也可由行业协会、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机构牵头组建。联合体内各借款人之间应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借款联合体成员企业至少3家(含3家),原则上不超过5家,行业协会可视为一个联合体。

(二)联合体组成群体

1、州内同行业优势企业;

2、州内同地区生产或经营的企业;

3、州内不同地区经营良好的企业;

4、州内同类产品的上下游企业;

5、州内担保公司;

6、州内企业行业协会。

第七条签订协议

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联合体三方共同签署《联贷联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向贷款银行推荐中小企业;州财政局负责拨付专项风险补偿资金;联合体成员企业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制定《联贷联保体合作协议》,明确成员各方自愿组合的原则,确定合作期限和最高贷款申请额度、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条款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

第八条联贷联保业务操作程序

自愿组成的联贷联保贷款联合体---提出借款申请---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推荐---审查小组审议---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联合体成员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放贷。

(一)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成立审查小组,成员由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组成。参加评议的联合企业准备贷款资料,由审贷小组负责审查项目,审批贷款。

(二)确定贷款额度。联合体借款金额由各成员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要和偿还能力确定,联合体贷款额度由各成员企业联合体的保证能力协商确定,一致同意后向贷款银行提出联合贷款申请。原则上联合体内单个中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小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联合体成员贷款可用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对其核定的贷款额度;联合体任一成员信用等级下降时,经办行有权调整直至取消该借款单位及联合体尚未使用的额度。

(三)信用等级评定

金融机构在考查联合体整体及各成员企业的基础上,按信用评级的相关规定对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分别评价资信状况,并对联合体做出总体信用风险分析。

(四)审查审批

在符合联贷联保条件、符合贷款银行借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贷款银行按行业准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信用状况等方面情况,对联合体成员开展可行性调查,并按联贷联保业务操作程序进行审批。

(五)期限

联贷联保贷款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审批。单笔联贷联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六)利率

联贷联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可根据联合体企业的信用状况及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贡献水平整体确定贷款利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联贷联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建立保证金制度。结合联合体成员企业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单位按不低于核定贷款总额20%的比例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经出质人同意,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质权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质权人的贷款。质权人扣划保证金后,联合体成员应在一个月内补齐保证金额度。

(二)损失补偿方式。当实际发生信贷资金损失时,由联合体成员企业按共同缴纳的保证金进行弥补;仍不足弥补损失的,按比例由州财政局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29号)向贷款行进行补偿。

(三)惩戒措施。若出现联贷联保贷款在联合体内任何成员之间形成违约,在未偿还完银行贷款之前,联合体内所有成员将失去再次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机会,直至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四)排除家庭成员关系。联合体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得是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联合体各成员或其主要法人股东在联合体内不得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

(五)明确连带责任。对于联合体中成员单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合体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对联合体中的中型企业,可根据企业风险状况要求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凡本办法中涉及到企业或个人与《担保法》、《贷款通则》相关法律条文相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市、行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和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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