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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机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3-05 09:31:50

市政机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坚持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坚持民主理财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调度,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原则核拨资金。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属于政府采购公布项目的,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六条对预算内经常性经费即人员工资继续实行统发;对日常公务费由财政部门以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为依据,按进度(分月或季度)执行。

第七条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八条基金支出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拨付时,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入库进度拨付。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九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实行民主理财。在单位领导副职中确定一名财务主管、明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资金额度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加强公用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严禁超规定开支。

第十一条加强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职工个人借款,盘活用活单位资产。

第十二条加强车辆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严禁超编制、标准配备和购置车辆。

第十三条加强招待费管理,严格执行《州州级四大班子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严禁超标准开支。

第十四条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和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严禁超标准不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加强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州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严禁超预算开支。

第十六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州干部教育培训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严禁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由单位根据州委、州政府的纪要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汇总报经州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主要以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项目安排资金,减少交叉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和职工福利支出。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统一纳入单位财务进行核算。用款单位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账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凡有专项或单项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资金申请、拨付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预算收支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情况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5天。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加强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公示制和披露制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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