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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通过教育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3-04 05:10:36

市政通过教育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教育管理部门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高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资金是指教育行政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及其他教育支出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所需的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门收入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其他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高中学校的杂费收入;3、全州义务教育及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以及社会捐赠、教育集资和教育基金等收入。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应全部用于教育支出,不得减少和抵顶正常教育事业费。

第六条实施高中教育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高中学校的杂费收入应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实施义务教育及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应用于补充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教育资金的支出采取预算管理办法。教育事业费由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收支平衡,确保正常的教育经费支出需要,要根据轻重缓急和“有保有压”的精神,确保重点工作的经费。

第八条各学校教职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州各级各类学校临时用工聘用及管理办法》、《州寄宿制学校保育员管理办法》规定核定各级各类学校后勤临时用工人员,人事部门审批后财政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及“四金”;州属高中各学校聘用代课教师、保安等临时用工工资发放严格按照州政府年第期常务会议纪要决定执行。

第九条根据《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法》规定,州县政府寄宿生生活费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与省级下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必须严格执行《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行字〔〕1871号)。

学校每学期要将寄宿生生活费及非寄宿生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的有关发放标准、办法、程序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寄宿生生活费要一律拨付到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向学生发放饭票或就餐凭证。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堂财务账,并单独设置学生生活费补助账目。不论发放饭票(就餐凭证)、现金都必须建立学生本人签字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花名册,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花名册作为财务凭证。

第十条职业高中国家助学金必须严格执行《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字〔〕956号)。

第十一条根据《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法》规定,州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与省级下达学校公用经费资金统筹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必须严格执行《省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办法》,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及内控计划执行。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学校公用经费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十二条学校购置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设备,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资产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教学用具、设备等物资的采购登记台帐,严格物资的保管、报废、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杜绝固定资产的流失。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资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四章教育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的事业收费收入,由财政部门按时分期拨付到学校。州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发〔〕15号)、《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办法》(政〔〕59号)、《关于加强学前教育的意见》(政〔〕61号)、《州各级各类学校临时用工聘用及管理办法》(政办〔〕118号)、《州寄宿制学校保育员管理办法》(政办〔〕119号)等政策规定,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学校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含手续费、管理费),禁止截留、挤占、平调、坐支、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十六条部门预算安排的中小学基建、修缮经费由财政拨付到教育主管部门,再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学校公用经费及寄宿生补助经费由财政拨付到教育主管部门后,再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划拨到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各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资金由各学校提出具体的使用方案,报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各学校使用。

第五章 教育资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与责任系统,按职责定期对教育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教育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每学期抽样对中小学校教育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分别报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阅示。

第二十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年终采取全面或重点抽查的方式,对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和审计,形成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送。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将财务管理列入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学校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凡重大项目的开支要经过校务会讨论通过,并以适当方式向教职工公开。学校要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财务收支报告,落实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限期纠正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规向学生收费的;

(二)截留、挤占、平调、坐支和挪用教育资金和学校代收费的;

(三)虚报、瞒报、漏报财务收支的;

(四)虚报或挪用中央、省、州、县财政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或其它扶贫助学专款的;

(五)不按预算计划拨付资金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

(六)不按经费用途支出的;

(七)私设小金库及帐外帐的;

(八)虚报学生基础数据、冒领财政补助的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经费管理中出现丢失、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基础资料,对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处分,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依照本办法筹措、使用和管理教育经费成绩显著的,以及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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