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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1-03 09:41:06

质量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市企业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在我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并经我市推荐申报获得各类质量荣誉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质量奖奖励范围。

(一)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

(二)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省政府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

(四)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条质量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著名商标的企业或单位,参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奖励对象、申报条件和有效期限。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

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曾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质量荣誉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在荣誉有效期内,创新质量工作且卓有成效。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创建名牌成绩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质量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市质量奖励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程序为企业申报,有关部门审核,每年11月底前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评审,经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质量奖励每年度表彰一次。

第七条市质监局负责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牌产品以及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质量奖等奖项的审核与评定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奖项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质量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宁缺勿滥的原则,同一项目或产品当年度获得以上不同奖项的,取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质量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企业或单位所获得奖金,可按贡献大小奖励给相关有功人员。

第十条获奖企业或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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