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农业局农口系统综合管理办法范文

农业局农口系统综合管理办法范文

农业局农口系统综合管理办法

一、紧急重大要事报告请示制度

(一)紧急重大情况报告

1、报告范围

(1)辖区内发生的火灾、水灾、疫情、邪教、重大刑事案件等重大事故;

(2)农用设施严重损坏事件;

(3)本系统职工意外伤亡事故或职工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群体上访事件;

(5)其它需要请示的重大事项;

2、报告时限

随发生随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3、报告程序

(1)报告责任人:报告工作由镇、站、所主要领导负责,主要领导因病住院或因事出差时,由单位副职或其委托人负责。特急事项,单位知情人在与单位负责人难以取得联系时,可直接先报告工委、郊区工作办公室、农林局有关科室或局领导。

(2)报告方式:按规定时限先电话或口头报告,然后6小时内将情况书面报机关党政办公室。

(3)报告递转:机关各科室收报后,要以最快的速度递转分管领导直至一把手。重大事项由一把手或分管领导批示转报市政府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二)要事请示事项

1、请示范围

(1)镇、站、所向市属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事项;

(2)对外协调的重点事项;

(3)热点、难点问题;

(4)向下一级安排的重大事项;

(5)本单位将要出台的重大决策;

(6)与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事项;

(7)其它需要请示的重要事项。

2、请示程序

请示程序一般为逐级请示。镇、站、所负责人向镇主管领导请示,镇主管领导向镇党、政一把手请示,镇党政一把手、局属单位负责人、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向工委、郊区工作办公室、农林局主管领导和一把手请示,副职向正职请示,下级向上级请示。

(三)报告请示纪律

1、紧急重大工作必须及时将情况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延误、迟报、漏报、虚报而影响工作和干扰公务。

2、要事必须及时请示,防止自作主张擅自决策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3、凡违反报告请示纪律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要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考勤实行“层次管理、下考一级”的原则,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职工出勤考核,全体职工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中间不溜号,有事请假,并严格考勤。

第二条:职工有病需休病假时,必须有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书,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急诊患者,先看病后补交诊断证明书,职工有事请假,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三条:病事假的批准权限为:股级单位领导不超过一天,科级单位及科室领导不超过两天,三天以上者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工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组宣科备案,住院职工出院后将有关诊断证明及时报工委组宣科备案。科级干部请假(含离市出差),一律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工委组宣科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公休假的职工,必须在休假前一个星期提出申请,由基层单位签注意见报工委组宣科审核备案。

第五条:职工假满后应及时销假,若需要继续请假应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六条:病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全年病事假超过十五天,扣发年终奖金;全年旷工超过5天的不发年终奖金,旷工超过三十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职工考勤应每季度汇总并公布一次,各单位考勤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内报工委组宣科备案,填写考勤表必须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考勤员责任。

三、学习制度

第一条:工委、镇党委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各单位每周必须安排半天的职工学习时间。

第二条:学习内容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题,并及时向广大职工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委和工委、郊区办、农林局的指示精神,向职工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任务。

第三条:学习要结合实际,由主要负责人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下周工作任务。

第四条:学习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办公室要制定出月学习计划。根据学习的进展情况,各单位要采取辅导、交流、竞赛、演讲等形式,以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科级干部要做好本单位、本科室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经常掌握和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向有关领导反映。职工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验生活,向领导反映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六条: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农口各单位要及时宣传总结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利用身边的人和事,加大宣传力度,以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各单位表彰奖励活动要及时同工委取得联系,及时反映本单位在改革和管理中所发生的变化,各单位要抓好自身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八条:学习的目的要明确,全体职工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俭办事,要同不良行为,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反贪污、反腐败、见义勇为。

四、门卫与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有条件的设立门卫。防火、防盗、防灾,严防不法分子的破坏。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没有设立门位的单位,职工夜间轮流职班,领导要带头值班。

第二条:建立健全门卫登记制度,各种物质材料必须持出门证出门。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有权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核对检查,查出可疑物品时,有权扣留,并对可疑人员送交公安部门审查处理。禁止推销商及闲杂人员出入机关办公场所。

第三条: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保证值班电话畅通,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前,要将值班安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派出所。

第四条:值班人员如不负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丢失者,按其价值10%?50%处罚。

第五条: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设立门卫的单位做到每日清扫,保证楼内外及“三包”责任区内无杂物、纸屑及其它垃圾,厕所、垃圾斗(桶)等蚊蝇孳生的主要场所,要定期喷洒药物,同时还要管好种好单位院内的花草树木等。

第六条:单位的大小车辆是为本单位工作、生产服务的交通工具,要优先保证领导用车,任何人不得私自用车办私事,司机不得出私车或拒绝出派车。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需用车辆的,必须前一天拿出用车计划,报办公室或车管领导同意,特殊情况下,单位领导可直接调用。

第八条:司机必须严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礼貌安全行车,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车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使车辆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坚决杜绝违章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维修车辆需提前制订修理计划,经同意后方可修理或者购买配件,特殊情况下需维修,必须电话报管车人员或单位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各单位的摩托车是外出开展业务工作的重要交通工具,要确定专人管理,必须持照行车,要严守交通规则,不得公车私骑办私事,更不能公车私存,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若发生事故和丢失等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者,违章罚款和损坏车辆的损失全由司机本人承担。出私车发生交通事故,负50%以上责任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本人承担15%,50%以下责任者由司机本人承担经济损失的10%。直至追究司机责任。

第十二条:严禁司机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农口科级干部一律不准驾公车,若有违反规定驾车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车辆每晚必须停放在车库或单位院内,夜间不得停放在居民区或不安全的场所,否则,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司机应承担50%以内的责任,直至追究司机责任。

第十四条: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证通讯畅通,做到文明、礼貌、安全行车,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车辆,始终保持车辆清洁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司机必须保守秘密,确保车内公文包等物品安全,严禁查翻车内单位或他人的物品。

五、总务与文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的办公用品和水、电、暖的管理,开水的供应,办公设施的配套均由总务人员负责。

第二条:办公用品购买要有计划,有批准、有验收,有发放登记制度。办公室财产要建立档案。

第三条:单位固定资产或专用器械、物品原则上不得私自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保管人因私使用或私自外借损坏者,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

收文制度:

(1)门卫和文档员收到文函后,凡是在信封上标明具体收信人或某领导者,不得拆信,应将原件及时送达收件人。凡是没有标明收件人的函、信件和省市各单位来文,均由文档人员拆封登记,对照发文通知单清点并盖章;然后附公文处理卡分类登记,再送办公室阅拟。

(2)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要按领导分工提出初示意见,送领导拟办,领导应迅速批示。

(3)领导批示的文件要及时返回文档,由文档员递交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4)要求对来文在规定期限内拿出安排和处理意见,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领导和科室将文件阅办后,要及时归档,不得丢失。

(6)借阅文件要办理登记手续,密级文件不得复印外传,不得借于外人。

(7)文件传阅要有督办登记,科室或个人办完后要在督办登记册上注明办理情况并签名。

第五条:

发文制度:

(1)拟稿要主题明确,情况属实,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书面工整,标点准确,篇幅简短,数字统一。

(2)各单位办公室必须对公文进行认真核稿,并从有无发文的必要、行文格式、文件的内容措施、政策、文字等方面严把审核、签发关,原则上,文件必须经党、政一把手签发,一般业务性下发文,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副职方可签发,文件一经签发定稿,有关人员不得再行涂改。

(3)发文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拟、打印。

(4)文件打印要准确、整洁、及时,并严格保密制度。

(5)用印、封发要准确并填写发文登记簿。

第六条:

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