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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广旅局内部审计制度范文

时间:2022-12-01 04:28:41

区文广旅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单位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履行的职责范围:

(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以及其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区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经审计认定的整改结果归入被审计人员档案。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并制定审计方案,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按规定程序开展审前调查和现场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对象应当在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研究后,向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根据单位档案管理的要求,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定期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内部审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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