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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党建和廉政工作制度范文

时间:2022-10-18 11:37:02

司法局党建和廉政工作制度

为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制度

要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各党支部要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为载体,把理论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在去年已有3个基层党支部被命名为学习型党组织的基础上,今年争取再有3—4个基层党支部考核达标。各基层党组织均要坚持每周一次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制度。每年年初由局总支制定下发年度党支部理论学习内容大体安排,各党支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年度学习计划。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原则上每周组织一次,全年必须组织学习36次以上,并有签名和记录,到课率达3/4以上。

二、“”制度

“三会”即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支部大会每季一次;支委会每月一次,全年不少于10次;党小组会每月一次,全年不少于11次。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组织生活会议不少于11次。

“一课”即党课。市和局党总支统一组织的集中党课,要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到课率分别达到90%以上。局党总支组织的党课做到年初有计划,每季一次。

三、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制度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年至少一次,一般情况下结合年终总结评比工作一并进行。民主评议会议要做到人人发言,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多讲问题,少讲成绩,给每个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累计两条以上。民主评议会有完整的记录。

四、发展党员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义组《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书面入党申请,经过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同时报局党总支和市直机关党委。由市直机关党委统一下发公示单,在所在单位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如无意见,下发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2、进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的培养考察工作。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时向他们提出具体要求和帮助,明确努力方向。

3、作好考察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每季要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至少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有关考察表。

4、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基本具备党员标准,经支委会集体讨论,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局总支和市直机关党委审核。市直机关党委审核同意后,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公示的同时,由市委组织部定期在《日报》上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5、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应由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的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6、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集中培训。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立场和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对本人的影响。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讨论其入党问题。发展对象必须经过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成绩在五年内有效。

7、填写入党志愿书。经市直机关党委审核同意,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8、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9、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要严格按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一套程序操作。会后,支委会将党员大会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10、上报市直机关党委审批。

11、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书面申请,党支部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预备期满不完全符合党员标准,可延长预备期,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少于半年,也不能超过一年。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文件,经常进行多种形式的党风党纪的廉政教育。

2、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针对本单位实际,研究建立有效的预防腐败体系和制定相关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

4、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5、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6、严格执行《市公务招待支出控制实施方法》、《市机关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有关规定。

7、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行政务财务公开,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市委、市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8、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各法律服务单位(个人)为银行拉存款、为各类保险机构拉保险、参与小型基建项目和室内装璜中介、办公用品购置中介,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差旅费、宴请费、油料费、通讯费。

9、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10、严明组织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办事,切实防止和纠正人事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11、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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