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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制度范文

时间:2022-03-08 11:45:25

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公开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国家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属国有资产的公开转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开转让包括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和挂牌转让三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委托人为转让国有资产,按规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转让给由评审小组评出的最优标者的行为。公开拍卖,是指委托人为转让国有资产,按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挂牌转让,是指委托人为转让国有资产,按规定通过宣传媒体以公开挂牌转让方案的方式,将国有资产转让给规定期限内最高报价竞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国资委办)负责国有资产公开转让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活动应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公开转让的底价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条对实行公开招标、挂牌转让形式的,应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办)、体改办、监察局、经贸委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以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产权为其他企业、个人作抵押担保的,在实行公开转让时需清偿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政府授权部门或机构,以及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拥有国有资产产权的单位。被出让的企业、事业单位本身不得作为委托人。招标人、挂牌人是指实行公开招标、挂牌转让成立的评审小组。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人由评审小组选择确定。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外国投资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买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九条投标人、竞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国有资产的情况,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投标人、竞买人可以委托人参加国有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转让活动。

第十条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的,凭《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书》以及交纳的价款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权属变更等相关手续。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方的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方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分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前20个工作日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国有资产及占有方(经营方)的基本情况;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投标人报名地点、截止时间;

4、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5、评标方法;

6、开标时间、地点;

7、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更改公告事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投标文件,并交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国有资产评估值10%的标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交付。

(四)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组织投标人进行实地勘察。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投入标箱。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1、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

2、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因委托文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

6、重复投标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七)招标人按公告的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或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八)中标人与委托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书》,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付全部转让款。如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全部转让款的30%。其他款项在一年内付清,并应提供合法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于拍卖正式开始前20个工作日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国有资产出卖人(占有方或经营方)的基本情况;

2、拟公开拍卖的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3、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4、竞买人报名地点、截止时间;

5、竞买申请截止日期;

6、拍卖时间、地点;

7、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更改公告事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材料。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竞买人还需提供企业发展规划;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人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五)竞买人与拍卖人签订竞买承诺书,就国有资产公开转让的有关条件作出承诺。

(六)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以国有资产评估价值10%的标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交付。

(七)拍卖人负责提供拍卖资产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以备竞买人查询。必要时拍卖人可组织竞买人进行实地勘察。

(八)拍卖人按公告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竞买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场应价竞买。

(九)拍卖主持人按照“应价最高者得”的原则,宣布最终买受人。

(十)拍卖人与买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一)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委托人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书》。

(十二)国有资产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全部转让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他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挂牌人于正式挂牌转让日开始前20个工作日挂牌转让公告。挂牌转让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挂牌国有资产占有方(经营方)的基本情况;

2、挂牌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3、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4、竞买人报名地点、截止时间;

5、挂牌转让地点、有效期限(不少于7天);

6、挂牌转让起始价、增价规则和增幅;

7、挂牌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挂牌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正式挂牌转让起始日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填写竞买人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三)挂牌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印制的报价单。

(四)竞买人与挂牌人签订竞买承诺书,就国有资产公开转让的有关条件作出承诺。

(五)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以国有资产评估价值10%的标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交付。

(六)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七)挂牌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1、挂牌转让有效期内只有一位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转让成交。

2、挂牌转让有效期限内有2位或2位以上竞买人报价,且均为转让标的占有方(经营方)外部竞买人的,报价最高者为最终买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的人为最终买受人。

3、挂牌转让有效期限内有2位或2位以上竞买人报价,既有转让标的占有方(经营方)内部竞买人,也有外部竞买人的,报价最高者为最终买受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考虑内部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

4、挂牌转让有效期限内有2位或2位以上竞买人报价,且均为转让标的占有方(经营方)内部竞买人的,报价最高者为最终买受人;报价相同的,由评审小组在综合考虑竞买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个人素质等因素后确定最终买受人。

(八)买受人应当自挂牌转让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书》,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付全部转让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全部转让款的30%。其他款项在一年内付清,并应提供合法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九)挂牌转让有效期内无竞买人报价,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转让取消。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可转为协议转让或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四条与招标、拍卖和挂牌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投标人、竞买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的,可取消其买受人资格,终止转让合同,收回国有资产产权,没收其已交付的保证金和定金,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属集体资产的公开转让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公有资产转让暂行办法》(政办[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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