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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事前引导扶持和创新成果奖励实施制度范文

时间:2022-02-25 08:28:57

科技创新事前引导扶持和创新成果奖励实施制度

一、实施方式

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方式分为事前引导扶持和研发创新成果奖励。

(一)事前引导扶持:    

1、科技项目

对经申报、并被确立的国家攻关、支撑计划的给予引导扶持资金4万元/项,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2万元/项,部级火炬、星火计划项目的2万元/项;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2万元/项、省级工业攻关支撑计划、农业、社会发展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1万元/项。

2、研发平台

对申报建立部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引导扶持资金4万元/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万元/个。

3、政产学研合作

企业和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实质性合作,并已签署合作协议,有具体研发产品计划的给予1万元/个。

4、品牌、标准

(1)对已申报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引导扶持资金4万元/只;申报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1万元/只。

(2)对已申请或承担制订国家标准的给予引导扶持资金2万元/只;承担制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1万元/只;国家、省标准化科研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个、1.5万元/个;“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AAAA级给予1.5万元/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6万元/个、分技术委员会3万元/个、工作组秘书处1.5万元/个工作;国家标准化组织中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万元/个,分技术委员会1.5万元/个、工作组秘书处0.6万元/个。

(二)创新成果奖励

1、科技项目

对已批准获得的国家攻关、支撑计划的资助8万元/项,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3万元/项,部级火炬、星火计划项目的3万元/项;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3万元/项、省级工业攻关支撑计划、农业、社会发展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2万元/项。

2、研发平台

对已批准的部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万元/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万元/个。

3、政产学研合作

对于企业和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实质性合作,并己研发出产品的2万元/个。

4、品牌、标准

(1)对已批准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的8万元/只;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2万元/只。

(2)已承担制订并已获得批准的国家标准的3万元/只;承担制订国家行业标准的2万元/只;国家、省标准化科研项目分别为7万元/个、3.5万元/个;“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AAAA级3.5万元/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4万元/个、分技术委员会7万元/个、工作组秘书处3.5万元/个工作;国家标准化组织中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万元/个,分技术委员会3.5万元/个、工作组秘书处1.4万元/个。

5、其他创新成果奖励

(1)、科技项目

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万元/项;市级技术创新资金项目3000元/项;科技进步奖(分级奖):省级一等奖3万元/只、二等奖1万元/只、三等奖5000元/只;市一等奖1万元/只、二等奖5000元/只、三等奖3000元/只;市一等奖8000元/只、二等奖4000元/只、三等奖2000元/只。

(2)、高新企业、产品

对已获得批准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5万元/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万元/家;高新技术企业1万元/家;省民营科技企业1万元/家。部级新产品3万元/只;省级高新、自主、鉴定产品1万元/只。

(3)、知识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的专利申请,给予每件5000元、2000元、500元的奖励,对外观专利授权的另外给予300元的奖励;对年专利申请超100件的企业另外给予5万元的奖励、超200件的企业另外给予8万元的奖励。

(4)、研发平台

对已批准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万元/个;市级研究所1万元/个;院士工作站2万元/个。

(5)、科协、科普

对已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先进(示范)单位、科普示范基地的予以奖励3万元/家;省级以上金桥工程3万元/个;成立企业科协的1万元/家;金桥工程2万元/个。

(6)、品牌、标准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20万元/家;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10万元/家;国家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5万元/家;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2万元/家;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5000元/个。

(7)、节能降耗

被认定的部级节能项目奖励8万元/只、省级节能项目3万元;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的企业5000元/家;开展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宣贯、ISO14000认证的企业1万元/家。

(三)申报条件

1、本规定适用于项目申报注册地在本镇区域内的单位、个人。

2、本规定适用于新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复评、年审的不再享受。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个人申请多级别同一个项目的,以最高奖励额度享受,下级别不再享受。

(四)申请审核时间、程序

1、科技创新事先引导研发扶持和创新成果奖励申请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原则上每年审核两次,六月、十二月各一次。

2、符合事先引导研发扶持和创新成果奖励的项目,由企业、个人按申请要求、项目进度提供《镇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引导研发扶持申请表》和《镇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创新成果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镇科技办统一汇总。

3、农经中心、科技办组织人员负责项目申请材料的初审,报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五)资金拨付

科技创新事先引导研发扶持和创新成果奖励申请经审核同意的,进行汇总并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资金拨付。

镇财政定期按资金拨付单统一将资金发放到单位、个人。

(六)有关要求

1、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证透明、专款专用。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

2、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基金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等措施,并将终止其三年的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的申请资格。

3、对已申报获得事前扶持资金的,要确保创新项目的完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不予支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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