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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乡环卫管治规定范文

时间:2022-06-20 04:25:09

区乡环卫管治规定

为推进我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国家卫生县城管理水平,健全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依据《国家卫生城镇(县城)标准》及《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2)》(政办[]16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负责制

县、乡(镇)、村(居)设立领导机构,县成立“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组织领导。县直单位、乡(镇)、村(居)实行单位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县直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各乡镇长、村(居)委会主任是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环境卫生整洁工作。各乡镇是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落实辖区责任制,成立领导小组,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具体办。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在本系统本单位扎实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确保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集中整治制

根据县委、县政府城乡环境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长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从今年月份起,每月第二周星期五为全县环境卫生统一行动日,县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城区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整治,县直各系统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县环卫所负责对垃圾中转站(点)垃圾进行密闭清理转运。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居)、所属各单位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各单位、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居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对本单位、本辖区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打扫,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教育,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所在区域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整齐美观。

三、属地管理制

(一)县城建成区的管理

1、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主干道两旁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日常维护工作及垃圾中转场所的建设、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全日保洁。县环卫所负责城区城南街(八角亭至桃溪环岛)、八二三东路(八角亭至文化中心至西菜市场路口)、八二三中路部分路段(文化中心至儿童公园正门口)、城东街(八角亭至东岳桥)、环城东路(八角亭至公安局门口)等“白改黑”主干道及桃城路(文庙至外贸公司、春城酒家至鹏翔酒家、街心公园周边)、溪滨东路(电力大厦至电信大厦)、溪滨中路(电信大厦至大桥)、溪滨西路(大桥至人行桥)、人工湖北路(美湖酒店至人工湖闸坝至财政局套房围墙)、中心广场等的保洁及环卫设施的维护工作。

2、县行政执法局负责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乱涂乱画乱张贴“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车站、商场等单位做好本单位所属公共场地的“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督促城区各乡镇对辖区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等的“城市牛皮癣”进行清理。

3、县城建成区桃城、五里街、石鼓、东平、岵山5个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次干道沿线的环卫设施的设置,每个镇至少配备2辆密闭垃圾运输机动车,2名清运工;做到城乡垃圾日产日清;按照规划建设部城区保洁员配备标准配备保洁员,负责进行日常保洁、卫生日常管理、垃圾统一收集及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做到路面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建、乱堆放现象。次干道路面及所有的背街小巷实行全日保洁;生活垃圾统一运至填埋场集中处理。要制定清除垃圾、污水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要及时清理、转运公路、沿河溪两岸,次干道的垃圾、污水等。要组织对路网体系、排水管道的巡逻检查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排水管道破损的,及时抢修、更换,确保排水设施要完好、畅通;对道路破损龟裂或未硬化的,要及时修补。辖区镇人民政府组织巡查队进行辖区巡查,对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4、根据县委、县政府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在县城建成区对县直各单位实行卫生责任制(卫生责任区划分见附件2),县直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要求,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和城区卫生责任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二)县城建成区以外乡镇的管理

县城建成区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环卫设施的设置,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辆密闭垃圾运输机动车,1名清运工;做到城乡垃圾日产日清;按总人口数1000:1的比例配置保洁员,负责进行日常保洁、卫生日常管理、垃圾统一收集及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每日保洁不少于8小时,做到路面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建、乱堆放现象。生活垃圾统一运至填埋场集中处理。要制定清除垃圾、污水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要及时清理、转运公路、沿河溪两岸,次干道的垃圾、污水等。要组织对路网体系、排水管道的巡逻检查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排水管道破损的,及时抢修、更换,确保排水设施要完好、畅通;对道路破损龟裂或未硬化的,要及时修补。

(三)村(社区居)委会的管理

村(社区居)委会负责设立本村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督促农户和分布在农村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门店,搞好门前卫生三包,并负责本村垃圾的集中清运工作。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空放杂地、无人管理地段、外来人口聚集地、背街小巷、乡村道路沿线、集贸市场和居民区室内外环境、下水道排水沟、无人居住旧房屋的环境卫生清扫。在农村和分布在农村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门店,按照“净、平、齐”的标准搞好门前卫生三包,负责自家门前清扫保洁,并自备垃圾容器,收集生活垃圾,送至垃圾中转站(点)集中转运。城乡建筑物的背街小巷、生活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所属村(社区)负责日常保洁、管理。

四、定期检查制

1、县创卫办和县爱卫办分别制定城区、乡镇、社区环境卫生检查标准并组织实施。

2、实行每月定期检查制度,县政府办、创卫办、爱卫办牵头从县直各有关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创卫工作和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成效进行跟踪、督导、检查。每个乡镇抽查镇区所在行政村和其它2个行政村,进行各项指标的督导、检查。对发现设施建设未落实、保洁人员没有按要求配备、检查中发现垃圾乱堆乱倒、不能及时清运、有积存现象的乡镇、村(居)实行重点管理;对未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垃圾乱倒乱堆,积存的生活垃圾长期得不到清理的乡镇、村(居)实行监控管理,列入重点督查,责令其写自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3、县政府办、创卫办、爱卫办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开展创卫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重点部位和重点单位、监控管理单位的不定期督查,并开展入户随访、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工作。

五、点评通报制

1、每月组织检查开展点评,对城区创卫工作和各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各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在媒体上进行全县通报表扬,对于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在媒体上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各乡镇、各系统要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开展“卫生小区”、“卫生之家”、“卫生单位”等形式多样的评比活动,促进本辖区、本系统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六、绩效考核制

县创卫及城乡环境卫生督查组按百分制评分标准定期对所督查乡镇、单位进行检查督查,在3日内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创卫办、爱卫办,县创卫办、爱卫办及时汇总整理,并把督查结果报送县政府办和县效能办,根据“县城乡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现场推进会”会议精神,把评比考核结果列入绩效考评的指标,作为乡镇及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奖励告诫制

根据《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专题会议纪要》([]6号)要求,对每次评比前三名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发给流动红旗;对评比后三名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从乡镇领导班子绩效考评奖励金中扣除相应奖励金,责令其写自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半个月对其加强监督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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