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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绿地管理规定范文

时间:2022-02-27 03:57:56

市区绿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管理。凡在市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规划各类绿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发展建设各类城市绿地。

第八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城市绿地的文化品位和园林水平。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循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绿地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进行移交。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绿地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侵占城市绿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不得转让、出让,列入城市公园、游园的绿地不得承包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绿地内施工,确需在绿地内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绿地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绿地内施工作业的路线、范围和期限,并按占用绿地审核程序报批同意后再施工。市政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绿地、树木、设施损毁的,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绿地景观、设施的管理,保持绿地景观清新、整洁、美观,绿化植被长势良好,各类设施、建(构)筑物整洁完好,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十五条绿地内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示牌、告示牌、管理警示牌。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符合标示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设或更换。

第十六条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和非晨、晚练区等易发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告示牌。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绿地。确需进入绿地的车辆,经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绿地内死树枯枝应当及时清理,草坪、地被秃斑应及时补植,树木缺株应及时补植;

(三)绿地内的设施应定期维修,确保完好运行;

(四)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建筑应当挂牌建档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游客应当遵守绿地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践踏草坪;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绿地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张贴、刻画;

(四)伤害动物、捕猎鸟禽;

(五)擅自烧烤、宿营;

(六)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七)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公益性城市道路绿地、游园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养护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绿地面积的增大而逐年增加养护管理费用。养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检查和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林局组织,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市区绿地养护质量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城管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等级由市园林局根据绿地性质确定,检查和考核依据绿地养护管理等级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标准由市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区社会单位管理的绿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管理。凡在市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规划各类绿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发展建设各类城市绿地。

第八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城市绿地的文化品位和园林水平。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循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绿地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进行移交。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绿地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侵占城市绿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不得转让、出让,列入城市公园、游园的绿地不得承包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绿地内施工,确需在绿地内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绿地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绿地内施工作业的路线、范围和期限,并按占用绿地审核程序报批同意后再施工。市政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绿地、树木、设施损毁的,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绿地景观、设施的管理,保持绿地景观清新、整洁、美观,绿化植被长势良好,各类设施、建(构)筑物整洁完好,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十五条绿地内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示牌、告示牌、管理警示牌。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符合标示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设或更换。

第十六条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和非晨、晚练区等易发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告示牌。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绿地。确需进入绿地的车辆,经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绿地内死树枯枝应当及时清理,草坪、地被秃斑应及时补植,树木缺株应及时补植;

(三)绿地内的设施应定期维修,确保完好运行;

(四)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建筑应当挂牌建档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游客应当遵守绿地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践踏草坪;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绿地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张贴、刻画;

(四)伤害动物、捕猎鸟禽;

(五)擅自烧烤、宿营;

(六)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七)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公益性城市道路绿地、游园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养护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绿地面积的增大而逐年增加养护管理费用。养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检查和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林局组织,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市区绿地养护质量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城管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等级由市园林局根据绿地性质确定,检查和考核依据绿地养护管理等级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标准由市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区社会单位管理的绿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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