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6 06:39:13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二、甄选
第四条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三、报到
第六条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四、保证
第七条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五、试用
第十七条试用期间: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六、任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七、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第三十条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八、加班
第三十五条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九、出差
第三十九条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