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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预算管理规定范文

镇政府预算管理规定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进行讲述。其中包括:使预算编制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我镇设立镇级预算、镇级预算由本镇财政总预算和本镇各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以下简称单位预算)以及镇属公司预算组成、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镇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按规定上缴预算收入、财政总预算由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预算组成、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镇政府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财政总预算和单位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与当地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财政总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济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镇政府在镇人代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政府财政总预算由镇政府组织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镇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收坐支、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镇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充分体现公平效率原则,使预算编制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我镇设立镇级预算,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镇级预算由本镇财政总预算和本镇各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以下简称单位预算)以及镇属公司预算组成。

第四条财政总预算是指财政部门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收支预算,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预算。

第五条单位预算是指镇属各部门或与本镇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经本镇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九条镇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条镇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镇人代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大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镇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镇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的执行,按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财政总预算由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预算组成,以后将逐步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取消预算内外资金界限,统筹安排使用资金。

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

(一)一般预算收入

包括各类税收收入、非税收入。

(二)基金预算收入

包括各类税收附加收入和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包括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上级财政补助的款项及上级财政对本级的专项补助和临时补助。

(四)其他收入

包括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

(一)基本建设支出

包括镇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城镇建设、住宅基建等支出。

(二)支援农村经济建设支出

包括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村容村貌整治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款等。

(三)农林水建设支出

指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各项事业费支出。

(四)城建基础设施支出

指城市维护费,即镇区道路、桥涵、给排水、公共污水处理、城市交通管理、路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费,园林绿化、公共环境卫生补助费、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五)文教事业费

包括文化、教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党群干培训等事业费。

(六)卫生事业费

包括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妇幼保健经费、公费医疗经费等。

(七)民政优抚经费支出

包括抚恤事业费、五保户供养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会福利救济、自然灾害救济费等。

(八)公检法支出

包括公安、司法、法庭经费及办案经费补助。

(九)农村养老保险支出

指镇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支付的补助款。

(十)行政管理费

包括人大经费、政府机关经费、党派补助费、工青妇补助费等。

(十一)国防事业费

包括民兵事业费、民兵装备购置费等。

(十二)其他部门事业费

包括财政、国土等部门事业费。

(十三)其他支出

以上项目之外的支出。

(十四)预备费

根据《预算法》规定,按照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

(十五)上解支出

按规定上解上级财政部门的支出,包括罚没收入、出口退税支出及其他上解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镇政府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财政总预算和单位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财政总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当地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第十七条财政总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在保证政府人员经费及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十八条政府公共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法。

零基预算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所有的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底,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逐项审议各项费用开支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开支数额的大小,从而确定预算支出的一种方法。具体做法如下: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及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工资及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临时工资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按部门和单位的实有人数(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编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级别标准(不同编制不同级别实行不同的定额标准)核定,行政人员级别按照公务员制度规定执行,事业人员参照行政人员确定级别,定额标准由组织部门每年核定一次。财政部门按组织核定标准执行。

(二)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指商品与服务支出,包括车辆费用、办公费用、水电费、修缮费、会议费、培训费、其他商品支出等。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附明细标准)

(三)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各部门单位的专项事业费等。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规定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入,按照其用途编制预算,安排专项支出,对由镇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应按财力的可能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由镇政府逐项评议。

第十九条财政总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济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条财政总预算的上年结余,如果属专项资金,在下年编制预算时,应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属非专项资金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镇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上缴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镇人代会举行十五日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镇人大主席团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镇政府在镇人代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镇政府财政总预算由镇人代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镇政府财政总预算由镇人代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镇政府财政总预算由镇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预算年度开始后,政府预算草案在镇人代会批准前,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镇人代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预算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或经营服务性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款,接受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收入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把收入存入镇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镇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收坐支。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镇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并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审批和划拨程序

1、纳入预算计划安排的经费核拨。属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用款单位每月25号前填好《**镇正常经费请拨单》,加盖单位公章,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做好预算指标申请后,财政所按镇人代会通过的全年经费预算,按月均衡核拨到单位的基本账户内。如因特殊原因急需提前拨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由用款单位提出拨款原因,由财政所核拨。专项经费,单位项目实施时,方可向政府申请使用专项经费,并由单位填写《**镇专项经费请拨单》,加盖单位公章,经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并签字后,由财政所审核。

2、财政所的资金安排必须坚持“确保人员经费优先”的原则,在镇的财政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情况下,用款单位提出拨付专项经费、提前拨付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情况,如财政所确实未能安排资金的,财政所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反映,由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协商解决。

3、追加预算经费的核拨。追加预算的经费核拨按追加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由财政所按纳入预算计划的资金审批程序核拨。

4、往来资金的核拨。为规范管理而纳入专户管理的代管资金如按金、学杂书簿费等,在需退还时,由收取单位提出退还所需资金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财政所核拨。财政所从所管辖的内部帐户的资金中划转。

5、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的核拨。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专项经费拨款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财政所核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市级补助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印鉴的管理

财政资金的拨款经办人员与拨款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持有人必须分离,并实行一套印鉴多人分管的制度。

(三)财政资金的检查监督

1、镇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镇党委、政府汇报。

2、要实行理财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调度使用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禁一个人说了算。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镇政府财政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由财政部门提出,报镇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财政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预算调整是指经镇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变更部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镇党委、政府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镇政府应当向人代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决算

第三十七条决算草案由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镇政府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部署。

第三十八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和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财政总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根据镇政府的决定及时向各部门和单位批复决算。

第九章监督

第四十一条镇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镇人代会和主席团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镇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新晨

第四十三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质询或者被询问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四条镇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一次。

第四十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镇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财政、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镇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镇政府另行制定。镇人大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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